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蔡姓男子收養兒子多年,卻在與養子母親離婚後,養子不僅未再照顧或關心他,還因積欠債務導致債主頻頻上門騷擾,近1、2年更完全失聯、下落不明。他訴請終止收養,法院認定雙方親情與信賴已破裂,裁定准予終止收養關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於108年經法院裁定其養子,未料多年後雙方關係逐漸疏離。蔡男表示,與養子母親於114年12月離婚後,養子便未再照顧或主動關心自己,近1、2年甚至完全沒有見面,加上養子在外積欠債務,債主不時上門騷擾,養子目前也下落不明,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其養子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法院調閱相關戶籍、行動電話、前案紀錄、在監在押及出入境資料後,認為養父所述情形有相關資料佐證,堪信為真。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終止收養。
法院認為,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依收養目的及一般社會通念,綜合考量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是否已出現破綻。如果雙方關係已無法回復,難以繼續維持如親生父子般的親情,即屬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
該案,蔡男與養子母親離婚後,養子不僅未曾扶養或主動關心養父,還因積欠債務造成債主上門騷擾,且目前已下落不明。法院認定雙方親子感情及信賴關係已經破裂,無法回復原有狀態,實際上只剩收養的法律形式,已沒有實質親情維繫。而收養制度的目的在於成立法律上的擬制親子關係,但該案雙方已無法維持實質親子關係,收養目的也已無法達成,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判決終止蔡男與其養子之間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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