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衛生局反針孔專案稽查醫美診所、美容瘦身中心。(圖/北市衛生局提供)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知名連鎖醫美診所今年5月爆出偷拍風暴,台北市政府率全國之先提出「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今議會法規會通過一讀,預計下周送大會二、三讀,若順利最快今年底公告實施。條例將強化場所管理人責任,要求每月至少偵測1次且不得裝隱匿攝影機;若有散布重製等,最高罰10萬元且能按次裁罰。
北市法務局說明,市府制定「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是將現行「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提升法規位階,並將「針孔攝影」修正為「隱匿式攝影」,擴大規範及保障範圍,以因應現今科技發展及實務需求。
法務局指出,「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除明定場所管理人及執行機關應以偵測設備實施隱匿式攝影機偵測,強化偵測及稽查效能外,並建立風險分級管理機制,依場所風險程度分級配置稽查資源;同時要求執行機關定期辦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提升稽核專業及執行效能。
為進一步強化場所管理人之責任,法務局說,「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除禁止場所管理人及受僱人於公共場所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空間裝設隱匿式攝影機外,也課予場所管理人通報及證據保全義務,並搭配罰則及獎勵措施,引導業者落實主動防範及管理,完善市民隱私安全防護。
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王欣儀議員指出,自治條例明定場所管理人及其受僱人,不得於公共場所之廁所、浴室、更衣室、哺(集)乳室,或其他具合理隱私期待之空間裝設隱匿式攝影機,因併案審議,加入「議員版」的診間、病房、手術室等場所,更加周全。
場所管理人責任方面,條例規定,應每月至少一次以偵測設備實施隱匿式攝影機偵測,並做成紀錄,至少保存一年。必要時,執行機關得要求增加偵測次數,場所管理人不得拒絕。
自治條例也規定,場所管理人一旦發現公共場所有裝設隱匿式攝影機情事時,應即通報執行機關,且應保全現場隱匿式攝影機及其影像儲存裝置,不得有毀損、湮滅、重製、散布、播送或其他足以妨害調查之行為。調查過程中,應注意維護當事人之隱私,並妥善保管相關影像及證據。
根據條例,違反相關規定,可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且一經違反立即開罰,限期改善;若涉及重製、散布,得按次處罰。法務局長連堂凱說,市府在自治條例實施前,會加強向民眾和業者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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