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監委」無法公布徐佳青罰10萬 監院搬規定打臉藍營:依法難公告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出席國防外交委員會專案報告。(圖/記者林敬旻攝)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安排兒子登上東沙島,遭監察院認定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裁罰10萬元。國民黨團今(2日)表示,傳出監察院以「目前沒有監察委員」為由,停止《廉政專刊》發布,此藉口很荒謬。然而依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須待第7屆監察委員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方能就裁罰確定名單審議後發布於廉政專刊。監察院稍早也回應,現行廉政專刊並無停擺,惟就罰鍰確定之案件公告,依上開法令規定,現階段尚難公告。

國民黨團今天痛批,傳出監察院以「目前沒有監察委員」為由,停止《廉政專刊》發布,此藉口很荒謬,這本是監察院常態性業務,何時需要監委開會核准?根本假借人事空窗之名,行包庇護航之實。要求監察院應於一週內恢復《廉政專刊》的發布,將徐佳青的裁罰紀錄完整上網公告。

對此,監察院做出回應,指有關媒體報導指稱監察院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案件,因沒有監察委員故迄今未對外發布廉政專刊,而面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反而進行財產清算等情事,媒體報導內容顯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身為利衝法及政治獻金法之執法機關,向來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依法處理。

有關徐佳青違反利衝法案件,監察院說,前經本院裁罰在案,但有關罰鍰確定案件之公告,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須經監察委員組成之廉政委員會審議,爰須待第7屆監察委員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方能就裁罰確定名單審議後發布於廉政專刊。監院強調,現行《廉政專刊》並沒有停擺,惟就罰鍰確定之案件公告,依上開法令規定,現階段尚難公告。

至於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之行政執行,監察院表示,按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都有明文。

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監察院於今(115)年5月初已函請柯君限期繳納,並揭明倘逾限未繳付即移請行政執行。惟柯逾期仍未繳付,監察院業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中。

監察院說明,上開案件之相關裁罰及辦理,監察院均恪遵法令相關規定處理,更無協助遮掩或罔顧職責等情事。媒體報導顯與事實不符,特予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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