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長卓榮泰主持行政院會。(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未依法登記、登錄或未經許可經營之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犯罪,納入洗錢特定犯罪範圍;此外,也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以及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業者間的照會機制,減少不法金流利用不同業別間的資訊落差進行洗錢。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洗錢防制工作為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之重要基礎,隨著犯罪手法及資金移轉方式快速變化,相關法制也必須依國際標準及實務需求持續精進。
卓榮泰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院長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同時請法務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強化跨機關合作與資訊共享,確保本次修法具體落實執行。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說明《洗錢防制法》最新修法重點。(圖/記者陳家祥攝)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犯罪行為,增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另外,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將該法第48條第1項之罪一併納入,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適用洗錢罪處罰。
根據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若有洗錢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以下罰金;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以下罰金。
其次,也參考FATF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之法律定義,涵蓋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部及相關機關訂定具體審查及辨識方法。另外,將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現行「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名義持股股東」,使規範範圍與國際標準一致。
第三,為強化跨部門洗錢防制合作,增訂相關公務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受處罰鍰之相關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提升風險評估、行政監理及執法效能。
第四,考量洗錢或資恐不法金流經常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轉換,本次修法明定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相互照會相關資訊,使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得進行同業及異業間即時查證,及早辨識異常交易、採取必要風險控管措施,強化不法金流攔阻能力。

▲行政院會今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圖/記者陳家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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