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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就出不來了」少女爆哭逃家揭獸父性侵惡行!和解仍判12年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男子自親生女兒國中一年級起,長期施以拳打腳踢、持菜刀恐嚇等家暴手段,並多次強行性侵得逞。被害少女忍辱負重多年,直到114年3月趁隙逃出向其男友友人求助報警,全案才曝光。屏東地方法院被告惡性重大,雖犯後坦承並與家屬達成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與被害少女A女為父女關係。被告自109年間A女就讀國中一年級(年僅11、12歲)起,即在其屏東住所客廳對其強制性侵得逞;隨後於112年4月及114年3月間,又先後在客廳及房間內,對當時已滿14歲但未成年之A女實施猥褻與強制性侵。

期間被告長期對A女施以嚴重的肢體與精神暴力,只要A女結交男友被發現或自己酒後心情不佳,便以拳頭重擊她臉部致眼睛出血、拉頭髮撞牆,甚至揮舞菜刀恐嚇,並要求她不得向社工或他人透露。被告於警詢時亦坦承「宿醉就會想發生性行為」,並曾因女兒不聽話而實施打罵。

114年3月9日上午,被告趁其女睡覺時再度強行性侵。女兒隱忍至當晚,趁隙與弟弟騎機車逃離家門前往其男友住所求助。友人證稱,A女當時情緒極度緊張且不斷抽泣,表示「被性侵了,回家就出不來了」,隨後透過男友手機聯繫母親並向警方報案,全案因而揭發。

該案審理期間,公訴檢察官一度認為部分犯行未達違背意願之程度。惟屏東地方法院參照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強制性交罪不以使被害人達不能抗拒為限,行為人若利用暴力或優勢環境營造無助、不敢反抗之狀態,即屬違背意願。

合議庭審酌,被告身為父親,竟為滿足私慾長期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與親屬倫理;惟考量被告於偵審中坦承犯行、無前科,並已與A女及母親達成和解且履行首期賠償,獲得女兒求情從輕量刑,最終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及成年人對少年強制性交等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1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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