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3日起,計程車行不得向駕駛收取不當費用。(資料圖/記者李姿慧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計程車行向駕駛不當收取高額掛牌費事件頻傳,最高收費達35萬元,交通部為整頓亂象修法,今(11日)公告,明確禁止車行收取未經核准或契約未約定的不當費用,若有不當收費將退還超收款項,計程車空車額替補年限由3年縮短為1年,8月13日起上路。違者最高罰9萬元、最重可停止部分營業和廢照。
目前全台計程車約10萬輛,已掛牌約有9.3萬,汰舊換新等待新車遞補的車牌空車額近6千,過往因多數計程車主管機關包括地方政府長期未檢討合理牌照數量,導致車額自民國87年迄今未檢討,空車額把持在車行手上,原本無價可取得的空車額,在車行手上反變成有價轉讓,想投入計程車業的新進駕駛得花錢購買,甚至傳出一張牌最高花35萬元。
為整頓該亂象,交通部今日正式發布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6條,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強化計程車客運業由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之管理,明確禁止車行收取未經核准或契約未約定的不當費用、強制駕駛人購車,或要求向指定對象辦理貸款、保險,以及其他不當限制駕駛人權益之行為。
另修法也建立行政管理費收費基準之審核及公開機制,並要求相關契約及收費憑證留供查核。交通部表示,經認定有不當收費情形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責令停止不當收費,車行並應退還超收款項。
此外,「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6條修法公告,計程車汰舊換新牌照繳銷後的替補期限,由原則3年縮短為1年,並得申請展期1次、最長1年,以有效管理牌照額,避免長期閒置。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正規定自發布日起算至第3日施行,即自8月13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若車行有不當收費,且未退還超收款項,違者可罰9000元至9萬元,甚至停止部分營業和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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