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鍾姓男子被控在居家托育期間,2度對未滿7歲女童為猥褻行為,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3年10月。(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鍾姓男子與陳姓妻子在住處經營居家式托育服務,鍾男被控趁配偶不在或未注意時,2度對一名未滿7歲女童為猥褻行為,女童結束托育後向父親反映遭不當碰觸,家長察覺有異後報警,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台南高分院11日上午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女童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由鍾男當時的配偶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鍾男明知女童未滿7歲,對性相關行為尚無自主判斷能力,仍趁配偶不在或未注意時,先後2次對女童為猥褻行為。
托育關係於2024年9月30日終止後,女童曾數次向父親反映遭男子不當碰觸,父親察覺有異後報警,案件經台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調查,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男子在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其供述與女童、女童父親及相關證人的證詞相符,另有自白書、錄音譯文、現場平面圖及照片等證據佐證,法院認定事證明確。台南地院認為,男子2次犯行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均觸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應分論併罰,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本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二審法官於11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仍維持鍾男一審原判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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