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社會焦點

20年除濕機自燃燒家當!東元挨告喊:10年就該換...法官打臉判賠

▲▼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東元除濕機用近20年自燃,公司挨告怪顧客沒拔插頭。(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老牌機電大廠東元電機一台使用近20年的除濕機,在消費者外出期間自燃,火勢燒毀屋內家具、衣物等財物。消費者事後求償近160萬元,東元抗辯,該款除濕機使用逾10年應更換,外出也應拔掉插頭。不過士林地院認為,外出時讓除濕機持續運轉仍屬正常使用,判東元賠償68萬7313元。

東元電機創立於1956年,以製造馬達起家,目前事業橫跨重電、綠能機電工程、家電、資通訊及電子關鍵零組件等領域,營運版圖遍及全球五大洲40餘國,亦為世界前五大工業馬達廠之一。

北部1名萬姓女子於2012、2013年間購入東元型號MD-1214B除濕機,放在住處房間使用。2024年11月2日上午,她外出到公司開會時,除濕機仍持續運轉,直到傍晚返家,才發現屋內曾發生火災,當時火勢已自行熄滅,而現場以除濕機燒毀情形最為嚴重。

萬女主張,火災造成家具、寢具、衣物、化妝品、飾品及生活用品等財物受損,房屋修復期間也必須搬往其他地方居住。東元事後委託保險公證人進行理算,損失金額約79萬8866元,因此她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一倍懲罰性賠償,合計向東元求償159萬7732元。

東元則否認火災一定是除濕機造成,主張消防調查記載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並非「電器因素」,不排除其他電源線破損短路起火。

此外,東元指出,MD-1214B除濕機約在2005年至2006年間製造,除濕機使用3年以上應送廠清洗保養並定期維護,使用10年以上更應更換新機;若長期不使用或外出,也應將插頭拔掉,認為萬女沒有依照相關方式保養、使用,本身也有過失。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火災發生後,東元集團所屬的安欣科技服務公司曾受東元委託,到場將燒毀的除濕機帶回,服務單上明確記載機種「MD-1214B」,歷史紀錄欄也手寫「已確認底盤符合原設計」,因此認定起火的除濕機確實為東元製造。

新北市消防局調查資料則顯示,起火空間位於臥室,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萬女也表示,當時房間周遭僅有除濕機這項電器用品,且除濕機燒毀最為嚴重。另外,房東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後,保險公司委託公證所製作的報告,同樣認定起火原因為除濕機自燃。

法官認,除濕機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本就應具備不會自行燃燒的基本安全性,東元也沒有提出證據證明這台除濕機符合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規定負賠償責任。

至於東元主張萬女「外出還開著除濕機」有過失,法院更明確指出,除濕機設計上本來就具有自動運作功能,不能因消費者外出、家中無人時仍讓除濕機持續運轉,就認定是不正常使用。

針對東元所稱除濕機使用10年以上就應更換,法官也認為,東元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款除濕機只有10年使用期限;即使萬女沒有定期送廠保養,目前也無法證明未保養就是這次自燃的原因,因此不認定萬女對火災發生有過失。

法官最後依公證人理算資料及折舊計算,認定家具、衣物、化妝品、飾品及生活用品等損失,加上除濕劑及乾洗費用,共計68萬7313元。

不過,萬女另外請求房屋修復期間支出的6萬2730元住宿費,法院認為這筆費用屬火災後額外產生的「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在消保法商品責任保障範圍,因此未予准許。

至於萬女請求近8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也遭駁回。法院指出,消保法商品責任雖不要求消費者證明企業有過失,但若要另外請求懲罰性賠償,仍須證明企業具有故意或過失。本案只能確認除濕機發生自燃,卻無法查明具體原因,因此不足以認定東元具有過失。

士林地院最終判東元應賠萬女68萬7313元,並自202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其餘請求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精彩短影精彩短影

more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