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二審認為,宋男使用的剪刀具有傷害人體且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險性,屬於「兇器」。(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宋姓男子與成年A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某日在宋男住處發生爭執,宋男涉嫌拿出一把大型且尖銳剪刀,先拉扯並壓制A女,再持剪刀剪破她身上衣褲,過程中還揮舞剪刀對她說「看妳怎麼跑」,讓A女陷入極度恐懼。之後宋男將她架到床邊,並出言稱如果她要離開他,就是要毀了他,隨後違反A女意願強行侵犯2次。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宋男行為已構成「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年。
女子隔日急診求助 身上多處留下傷勢
判決指出,案發當晚雙方因故口角,A女準備離開時,宋男拉扯其衣物,使她重心不穩跌坐地面,並以手肘壓制頸部附近。宋男隨後離開房間取得剪刀,返回後剪破A女外衣、長褲,並以言語威嚇,之後將A女帶至床邊,強行褪去內褲性交。A女隔天上午前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診,向醫護人員求助並報警,驗傷發現頸部、胸口、手肘及私密處等多處有紅印、細痕及組織充血等傷勢。
案後傳訊道歉 法院認為與女子指述相互吻合
宋男否認性侵,主張兩次性交均出於合意,並稱A女傷勢並非由他造成。不過法院比對雙方事後通訊紀錄發現,宋男曾傳訊表示自己「不應該剪破衣服」、「不應該推」A女,並多次道歉求原諒;A女也曾在訊息中提及遭限制自由、恐嚇、強迫性交及毀損衣物。法院認為,這些對話內容與A女歷次證述的核心情節一致,加上案發後約12小時即就醫驗傷,足以佐證A女說法。
證詞細節雖有差異 法院認核心情節始終一致
辯方質疑A女對於遭壓制的位置、是否自行脫下睡衣等細節前後略有不同,認為其陳述不可信。但法院指出,性侵事件發生突然,被害人在高度恐懼下,事後對枝微末節未必能完全精準回憶,不能僅因部分描述差異就否定全部證詞。法院認定A女自警詢、偵查至審理期間,對於遭拉扯跌倒、宋男持剪刀剪破衣褲,以及違反意願性交2次等主要情節均保持一致,另有醫院驗傷資料與通訊紀錄補強,因此不採信宋男辯詞。
一審罪名適用有誤 二審撤銷後判刑4年
一審原依一般強制性交罪論處,但二審認為,宋男使用的剪刀足以剪破衣物,客觀上具有傷害人體、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險性,依法屬於「兇器」,因此應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的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雖該罪法定最低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考量宋男事後曾道歉、表示願以150萬元賠償但未能和解,且未直接持剪刀傷害A女、事後亦載送A女就醫,認有情輕法重情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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