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一名魏男時速104公里駕車,撞死闖紅燈騎士,法院判8月徒刑。(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魏姓男子在速限40公里的路段,以時速104公里駕車,把闖紅燈的22歲黃姓騎士撞死,雖經鑑定後認定黃男是肇事主因,但魏男仍被法院認定有過失,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
檢警查出,2024年10月,魏男駕駛轎車行經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時,以時速104.4公里直行,一名黃姓騎士(22歲)正好在工業區37路口待轉區等待,突然闖紅燈起步,導致魏男駕車猛力撞擊黃男,黃男因重傷頭胸部重傷、顱內出血身亡,檢方調查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魏男。
台中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本案,第一次結果認定,雙方都為肇事原因。經覆議討論後,認定黃男是肇事主因、魏男是肇事次因,從而法院認為,黃男有肇事責任,但魏男屬於次因,並非可以解免過失致死罪責,最多量處刑責輕重時得以斟酌。
另外,經行車紀錄器影像分析,魏男在速限40公里路段,1.51秒行駛約43.8公尺,換算時速達到104公里。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魏男未遵守交通規則,高速行駛導致被害人身亡,考量事發當時自行報案、偵查與審理中均到庭接受裁判,符合自首減刑;魏男與黃男家屬,因和解金額欠缺共識,並未達成調解。
中院也認為,考量黃男同樣未遵守交通規則,是本案不可或缺肇事因素,不可全歸咎於魏男,考量魏男導致22歲年輕生命離世,造成黃家傷痛,依過失致死罪判處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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