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公關欠債50萬元,在工作地點慘遭暴力討債、性侵。(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女子因積欠高利貸債務,遭3名男子闖入工作的小吃部暴力討債,其中一人不僅逼迫女子脫光衣物,還持酒瓶性侵並拍攝性影像,隨後更兩度性侵得逞,甚至恐嚇若不還錢就公開影片。屏東地院依強制性交、強制、恐嚇取財等罪判主嫌應執行12年6月徒刑;其中協助拍攝性影像的共犯,二審考量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完成賠償,改判6年徒刑。
債務糾紛暴力催收 演變成包廂性侵
根據判決書,被害女子小美(化名)因積欠約50萬元債務,又向地下錢莊借款,債務遭委託討收後,114年2月12日晚間,3名男子前往她工作的屏東某小吃部討債,限制她離開包廂,逼迫月底前交付20萬元,並搜走皮包、現金、金融卡及密碼,甚至試圖提領存款。

▲女公關欠債50萬元,在工作地點慘遭暴力討債、性侵。(圖/達志示意圖)
酒瓶凌辱偷拍威脅 性侵完逼她吞下
過程中,主嫌逼迫小美脫去全身衣物,要求她將啤酒瓶塞入體內,在小美無法自行完成後,更直接將酒瓶插入體內,並命共犯拍攝影片及裸照,再威脅若不還錢或逃跑,就將影像散布上網。其他人離開後,主嫌仍將包廂反鎖,趁小美無力反抗時強制性交、還逼迫對方吞下體液;兩天後又再次到小吃部,以先前施暴及影片威脅,逼交金戒指與現金,再度性侵並偷拍裸照。
主嫌被重判 共犯上訴2審減刑
一審認定,主嫌涉及強制、加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及恐嚇取財等多項犯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協助限制被害人行動及拍攝性影像的兩名共犯,也分別遭判刑。
其中協助拍攝性影像的洪姓共犯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他雖須共同負加重強制性交責任,但並未親自下手性侵,且曾口頭勸阻主嫌,犯罪參與程度相對較低;加上二審期間已與被害人完成調解並履行賠償,被害人也表示願意原諒,法院認定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撤銷原本量刑,由法定最低7年減為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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