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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狼關12年出獄再犯!把女同事拖到小房間...恐嚇殺人逞獸欲

▲台南地院審理認定,王女離婚後惡意檢舉並散布不實言論,侵害前配偶黃員名譽權,裁定賠償8萬元精神慰撫金。(圖/記者林東良攝)

▲陳男過去就有2次性侵前科,這次又對公司女同事下手。(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葉品辰/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2025)年5月4日在公司內鎖定獨自在警衛室值勤的女同事,將對方強行拖入後方房間,以毆打、恐嚇「求救就殺死妳」等方式性侵得逞。檢方調查更發現,陳男過去就曾犯下2起性侵案件,服刑12年後才於2018年出獄,如今竟再度犯案。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0年;另民事部分,法院也判決陳男須賠償被害女子100萬元。

判決指出,被害女子平時負責公司警衛室出入管理,並居住於警衛室後方房間,陳男則是公司員工。2025年5月4日下午2時至3時間,陳男駕車前往公司,見女子獨自在警衛室內竟起色心,將她強行推入後方住處。女子起身掙扎時,陳男將她推倒,導致頭部撞擊地面,再撕毀其衣物,以暴力壓制阻止女子反抗,並徒手毆打其臉部,更恐嚇「求救就殺了你」性侵得逞,隨即逃離現場。女子事後驗傷發現,身上有顏面及後腦擦挫傷、後頭枕部血腫、前胸及左上背擦挫傷、右大腿挫傷,以及私密處擦傷等傷勢,隨即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相關說法也與被害人陳述等證據相符,法官指出,案發房間雖位於警衛室後方,但屬被害人日常居住空間,依法屬於住宅,陳男闖入屋內性侵,因此構成《刑法》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陳男向法官提出應依照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然而檢方調查發現,陳男2007年假釋期間就曾接連犯下2起性侵案件,其中包括侵入住宅強制性交及強制性交罪,與其他案件合併執行刑12年,直到2018年8月才服刑完畢,未料出獄才7年又再度犯下同類案件,顯示自我約束能力薄弱、惡性重大,不符合減刑條件,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外,被害女子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300萬元精神慰撫金,民事庭審酌雙方身分、經濟能力、侵害情節及造成的精神痛苦等因素後,認為100萬元賠償較為適當,判決陳男應賠償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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