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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搬走沒清空挨告 喊冤「廢棄物房東自行處理」吞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房東阿榮(化名)控訴,租客小豪(化名)在租約到期後搬走,但房間內留有雜物沒有清理,也沒有交還房屋;小豪則辯稱,當初簽約時就說好,屋內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可交由房東自行處理。不過,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仍裁定小豪應返還房屋,還要負擔訴訟費用。

▲▼租屋廣告看板,售房廣告,房市,房價,房地產,民眾觀看租屋廣告資訊。(圖/ETtoday資料照)

▲大多數房東都會要求租客搬離時,要將房屋恢復原狀。(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房東阿榮在判決書中主張,小豪在2023年12月簽約租屋,租賃期間為1年,每個月租金為1萬6000元,押金為3萬2000元;雙方租約屆滿後未續約,雖然小豪目前已經搬離,但沒有交還房屋,屋內也還有雜物沒有清理,無奈之下只好提起本件訴訟。

小豪則辯稱,當初簽約時說好,如果次月沒有按時繳納租金,即視為不續簽租約,屋內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交由房東自行處理,2025年4月後他就沒有再繳租金,所以租約應當是在2025年5月終止,他也有同意讓房東入內察看房間內部物品,如今房東提告顯然不合理。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租約第6條已明白約定,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必須「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不得藉故拖延」,房東也在2025年5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小豪限期搬離、將房屋恢復原狀,並通知租約終止。

法官指出,依照租約來看,雙方的租賃期限是在2024年12月屆滿,之後未再續約,小豪依法應返還房屋,即使小豪已經搬離,但屋內仍留有私人物品,客觀上仍未完成「遷空交還」義務,房東依法請求返還房屋,於法有據。

最終,法官仍裁定小豪應將房屋返還給阿榮,另外訴訟費用也由小豪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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