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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高官之女淪人頭帳戶收款18.2萬 法院認「間接故意」判5月

▲雲林地方法院。(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雲林地院法官認定吳女具有金融借貸經驗,且已對交易流程產生高度警覺,卻仍因急於取得貸款而交付帳戶,具有不確定故意。(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記者游瓊華/雲林報導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台北市警信義分局長蕭惠珠的女兒,因需貸款15萬元,透過臉書廣告接觸不明融資業者,依對方要求將銀行提款卡及密碼寄出,帳戶隨後淪為詐團收款工具,短短1個月內有3名雲林被害人遭詐,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女具有「間接故意」,依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因未上訴而確定。

判決書指出,案發時29歲的吳女任職牙醫助理,因有醫療方面的資金需求,想借款15萬元,透過臉書廣告找到一家不知名融資公司,之後以LINE與暱稱「錢可欣」的貸款人員聯繫。對方以辦理貸款為由,要求吳女將銀行提款卡透過便利商店「交貨便」寄出,並提供提款卡密碼。

吳女依指示寄出後,同年12月開始,3名雲林民眾陸續遭詐騙,依詐團指示將款項匯入吳女帳戶,總金額達18萬2000元。3名被害人事後驚覺受騙,陸續向雲林警方報案,警方循線追查,吳女也因此遭查獲,檢方依相關罪嫌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期間,吳女否認具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意。她向法院表示,過去曾有向銀行借貸及辦理車貸的經驗,因此對於交付提款卡的流程確實感到疑惑,也知道銀行帳戶不能任意交給他人,但對方最後仍傳送借貸文件讓她填寫,因此相信對方只是進行線上對保,並未想到帳戶會遭詐團利用。

吳女辯護人則主張,詐團騙術高明,各個環節都有一套話術,吳女在寄出提款卡及密碼前仍持續詢問,包括確認每月還款金額等,並非完全沒有查證或毫無疑慮;辯方認為,吳女並沒有幫助詐欺的主觀犯意。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LINE對話內容後,認為吳女在交付帳戶前,已多次對交易流程產生明顯疑問,包括曾詢問對方「為什麼要確認密碼是否正確?」、「請問我什麼時候才能改密碼?」以及約定轉帳是否可以設定為自己繳費金額等問題。判決認為,從吳女多次提出質疑及催促撥款等對話內容來看,她在交付提款卡前,對於貸款流程的異常情形已經產生主觀上的懷疑與高度警覺,卻仍未採取有效的查證手段確認對方身分及貸款真實性。

吳女本身具有金融借貸經驗,對一般金融交易及帳戶使用應有一定認識,在已察覺交易流程異常的情況下,仍因急於取得貸款而依對方要求寄出提款卡及密碼,對於便利商店寄件過程中的相關警語及收件人名稱異常等風險也未予重視,因此認定她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所謂的「間接故意」。

案件宣判後,檢辯雙方均未上訴,全案已確定。雲林地方法院庭長王子榮說明,吳姓被告辯稱,當時相信對方是在網路上借款,因此提供帳戶供對方使用,並始終主張自己也是遭詐騙的被害人。不過,法官審酌目前政府持續宣導防詐,加上詐騙案件頻傳,民眾對於提供帳戶可能涉及犯罪已有相當認識,因此認為吳女提供帳戶時,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

法院另考量本案共有3名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合計近18萬元,且吳姓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綜合犯罪情節及相關因素後,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換算易科罰金金額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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