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姓男子因車禍致王姓騎士死亡,法院判賠死者父親232萬5889元及利息,未清償前卻將房地贈與配偶,被台南地院法官判撤銷。(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施姓男子因駕駛機車右轉時未禮讓直行車,造成王姓騎士自摔死亡,經法院判決應賠償死者父親232萬5889元及利息;施男尚未清償債務,卻將名下房地以「配偶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之後辦理離婚,死者父親提告請求撤銷贈與,台南地院審理認為,施男移轉房產後名下申報財產總額僅剩4800元,已使債權難以獲得清償,判決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應塗銷相關登記。
判決指出,施男於2024年10月6日上午10時55分許,駕駛機車沿台南市七股區台17線由北往南行駛,行經158.8公里處準備右轉時,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輛而貿然右轉。
當時王姓男子騎機車,沿同方向從後方行駛至該處,因煞車不及自摔倒地,送往佳里奇美醫院搶救,仍因頭部鈍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於同日上午11時59分不治。
施男因事故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經台南高分院判決,原應賠償332萬6564元,扣除死者父親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100萬675元後,應再給付232萬5889元,並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判決於2026年3月17日確定。
死者父親查詢施男財產狀況後發現,施男於2026年1月14日,將名下土地及建物贈與當時的配偶,並於同年1月22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死者父親主張,施男在尚未清償賠償債務前,無償將房地贈與配偶,造成名下幾乎沒有財產,已影響債權受償,因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雙方的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要求塗銷房地移轉登記。
施男答辯表示,他與配偶因家庭因素,在另案判決前已經離婚,房地過戶是為補償配偶照顧小孩;他在另案中也曾表示願以80萬元和解,並已準備現金,死者家屬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法官查出,損害賠償判決已將死者父親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扣除,因此施男不得再以家屬已領取保險金作為抗辯。至於施男所稱已準備80萬元現金,即使屬實,也不足以清償232萬餘元債務及利息。
法官認為施男將房地以配偶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屬於無償行為。房地移轉後,施男名下申報財產總額僅剩4800元,2025年度申報所得給付總額更只有460元,顯然沒有相當財產可以清償積欠死者父親的債務。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若損害債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並要求受益人回復原狀。施男將原屬其責任財產的房地移轉後,積極減少可供清償的財產,使死者父親債權不能或難以獲得清償,已構成損害債權的行為。
法官判決撤銷施男的配偶贈與債權行為,以及配偶贈與為原因辦理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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