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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私房最噁「陳老師」更一審39罪全部減刑輕判 理由曝光

▲▼             。(圖/資料照)

▲歷審將陳勻浩判刑12年,更一審今天將犯行55罪中的39罪改輕判。(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地檢署破獲「創意私房」案,其中1名被會員尊稱「陳老師」、曾任補教業的陳勻浩,被查出將針孔攝影機藏寶特瓶,放在補習班廁所偷拍學生如廁畫面等噁心行徑,一、二審認定陳犯55罪,將他判刑12年;案經最高法院將其中39罪發回更審,更一審今天(5日)審結,將39罪全部撤銷改判,每罪刑度為3年至3年6月,比二審每罪6至8年更輕,尚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歷審皆將陳男判刑12年,檢辯雙方上訴三審,最高院認為其中39罪,原審未審酌陳的犯行是否適用兒少性性剝削條例中第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條件,就用該法論處,今年初發回更審,其餘16罪因屬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三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針對39部分,更一審合議庭認定,陳男是利用「偷拍」方式,對不知情的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並非違反本人意願,是犯兒少性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原審未適用最高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適法即有未合,將39罪撤銷改判,分別判處3年至3年6月,未定應執行刑。

檢警調查,陳男(40歲)2015年起在台北市擔任補習班老師,2019年曾任小學代課老師,為滿足私慾,他將針孔攝影機裝在寶特瓶或芳香劑內,放到補習班廁所偷拍學生以及同事如廁,還趁擔任代課老師期間,將學生於校外活動結束後帶到家中洗澡,並預先在浴室安裝攝影機偷拍,被害人數達30人。

檢方去年偵結,依對於未滿14歲之少女為猥褻之行為、利用權勢猥褻、散布猥褻影像、竊錄隱私部位、製造、散布竊錄隱私部位影片、竊錄性影像、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製造兒少猥褻行為影片、製造兒少性影像、散布兒少性影像等55罪,求處15年刑期,一、二審都判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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