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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藍海計畫」偷台積電21項機密 前副理當共諜移審再押3月

▲台積電前副理陳志堅(白衣)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圖/記者劉耿豪攝)

記者吳銘峯、劉人豪/台北報導

台積電前副理陳志堅遭香港人丁小琥吸收,合謀到大陸地區發展設立中國半導體材料分析公司(簡稱CSMAC),企圖透過挖角台積電人才赴陸工作,滲透半導體產業,以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案經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偵辦後,5月底聲請羈押陳男獲准,全案於20日偵查終結,檢方對陳男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今(22)日陳姓前副理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院裁定繼續收押三個月。

本案為丁小琥共諜組織案後續,檢方指出,丁小琥為香港籍大陸人,他受中共軍委政治部聯絡局南寧工作站指示,自2023年起就赴台灣發展共諜組織,積極吸收國軍現役、退役軍士官。他為了與組織內成員會面,多次假借商務或觀光名義,來台收受機密;另外他也透過地下匯兌,轉匯1112萬7600元來台,以金錢收買現役、退役軍士官。此部分高檢署已提起公訴,一審將6名遭吸收的軍士官分別判處8年6月到4年6月不等刑期;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日前也將部分駁回定讞、部分發回更審。至於丁小琥因案件審理中病死,獲得不受理判決。

而檢調單位持續偵辦本案,發現丁小琥另外還與台積電陳姓前副理有密集聯繫,時間成熟後,檢方於今年5月底發動偵查作為,帶回陳男進一步偵訊,並聲請羈押獲准。

全案於20日偵查終結,根據高檢署公布的起訴資料指出,陳男於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間,與丁男共謀在大陸地區設立「中國半導體材料分析公司」(簡稱CSMAC),由陳男擬具「藍海計畫」(中國製造半導體基地)等計畫,意欲透過挖角臺灣半導體產業人才赴陸CSMAC工作,再滲透臺灣半導體產業,續回流CSMAC方式,逐步侵蝕臺灣半導體在國際的領先競爭地位。

為使丁男引介之陸方金主、技術專家認可陳男對半導體製程、材料有相當之技術水準認知,他竟無權擅自重製台積公司國安與一般營業秘密共21件,並帶回家中研讀,企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案經台積電發現後,報請檢方偵辦,檢方發動偵查作為,搜索5處地點,並取回全部的重製機密,也帶回陳男偵訊。

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對陳男依照違反《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等罪,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今日陳姓前副理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長相也首次曝光。

全案移審後,法院裁定陳志堅收押禁見,理由如下:

一、羈押原因
1.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依卷內各該證人之證述內容、電子郵件寄送資料、被告任職期間訓練紀錄、扣案筆電檔案之鑑識報告、被告與共犯丁小琥(已歿)、黃繼志之對話紀錄、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文件、經濟部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函覆資料等現有相關事證觀之,足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第 1 項、第2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而取得營業秘密罪、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2 項、同條第 1 項第 1款、第 8 條第 2 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且其犯罪嫌疑重大。

2. 被告所涉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2 項之罪,乃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 7 年,又被告前多次入境中國大陸,亦有入出境資料可佐,被告復自承曾規劃於 115年 6 月間攜配偶至中國大陸地區工作及居住,自有在海外營生及支應長期生活之管道,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其次,被告自承共犯黃繼志有參與成立 CSMAC 公司事務之接洽或聯繫等情,而被告雖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然共犯黃繼志並未到案,且經檢察官追緝偵辦中,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綜上,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羈押原因。

二、羈押必要性
被告所為除損害告訴人公司之利益外,尚可能危害臺灣在國際立足之技術領先地位,而危及整體國家安全、產業競爭秩序,參酌本案甫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待釐清本案共犯參與情節及證據調查等事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於現階段若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爰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 項規定,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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