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23歲男大生到女同學租屋處聊天,竟趁機強抱、強脫衣物,不顧對方哭喊「不要」,強制性交得逞。屏東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犯行,並賠償66萬元與被害女子達成調解,獲對方原諒且同意法院從輕量刑,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與被害女子為同校同系大學同學。2025年3月4日凌晨,兩人在女方租屋處聊天,直到當天上午6時許,被告竟趁機抱住女方,強行脫去衣物,女方當場驚叫「不要」並表達拒絕,但被告仍抓住對方雙腳,強行性交得逞,被害人提告。
法院審理時,被告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相關供述也與被害女子及證人的證詞相符,法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
法院審酌,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量其案發時僅23歲,沒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被害女子以66萬元達成調解並全數履行賠償,被害女子也表示願意原諒,對法院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均無意見,因此認定本案有「情輕法重」情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官綜合考量,被告素行尚佳、犯後態度良好、已真誠賠償並取得被害女子諒解,且經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再犯風險較低,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給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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