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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女教授研究計畫「80%抄襲」 校方重懲卻因裁量瑕疵遭逆轉

▲清華大學一名女教授被校方認定研究計畫內容抄襲,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AI協作圖/記者葉品辰製作,經編輯審核)

▲清華大學一名女教授被校方認定研究計畫內容抄襲,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AI協作圖/記者葉品辰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葉品辰/台北報導

國立清華大學一名女教授向國科會申請專題研究計畫時,被認定研究計畫內容涉及大量抄襲,校方調查後認為研究方法6大項中有5項幾乎整段引用他人論文且未標示來源,抄襲比例高達8成,因此祭出不得晉薪、升等、兼課及停止擔任校內委員等多項懲處。不過,女教授提起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雖抄襲事證明確,但校方裁量過程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及歷次申訴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教授向國科會申請「嶺南二詞家的創作接力」專題研究計畫,國科會於2023年審查時發現內容疑涉抄襲,遂函請清華大學協助調查。校方調查後認定,研究方法6項重點中有5項幾乎整段複製他人論文,且部分引用中國大陸期刊文獻未註明出處,整體抄襲比例約達8成,已違反學術倫理。

清大校教評會因此作成懲處,包括書面告誡、2年內須完成12小時學術倫理課程;5年內不得擔任校內各項委員、學術行政職務,也不得申請校內補助及獎勵;3年內不得晉薪、升等、借調、兼職或兼課;4年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及延長服務,並廢止其相關委員及行政職務,停發並追回彈性薪資。

女教授不服,主張遭認定抄襲的文件僅是向國科會提出、尚未核定及公開的研究計畫申請書,並非正式發表的學術成果;此外,透過科學檢測工具 Turnitin比對相似度僅26%,符合不少學校要求論文相似度低於30%的標準,認為校方仍據此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並重罰,且與國科會處分重複,違反比例原則及一事不二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校方將研究計畫申請書納入學術倫理規範範圍並無不當,抄襲事證亦屬明確。不過,國科會身為主管機關,就同一事件已對女教授作出停權1年的處分,而清大在缺乏明確裁罰標準下,未具體說明為何須施以比其他類似案件更嚴厲的懲處,裁量過程欠缺充分理由,已構成裁量瑕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判決撤銷清華大學原懲處,以及申訴評議、再申訴評議等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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