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長鄭銘謙參與刑事訴訟羈押事由修法研討會。(圖/劍青檢改提供)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立法院6月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主張刪除勾串共犯的羈押事由,同時縮短羈押期限、刪除檢察官抗告權等重大改變,最高檢察署與經濟刑法學會、劍青檢改16日下午舉行研討會,經濟刑法學會常務理事林鈺雄在主持時批判,此次修法荒唐,「國外根本不存在的議題,卻在立法院被提出,面對這些胡說八道的提案,台灣的法學者竟然被迫一本正經地研究。」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楊雲驊表示,民國17立法羈押期限2個月加2個月,當時的社會環境比較單純,現在已經超過民國100年,面對複雜的社會變遷,不但沒有延長,甚至壓縮,德國根本沒有羈押期間的上限,羈押超過6個月到1年的比比皆是,修法提案隨便抓一個國家的規定就提案,真的是荒唐,呼籲立法院不要通過這樣的提案。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錦鴻表示,修法提案錯誤引用日本法,實際上日本實務以「人質司法」著稱,例如前日產總裁戈恩先後以不同的罪名逮捕羈押,每次重新起算,實際被羈押超過1百多天,根本沒有期間上限。
台北大學教授顏榕提到,共犯勾串作為羈押原因,是法學上的ABC,日本從來沒有提案刪除的荒誕議題,但在台灣竟然發生,沒有一個國家會放棄發現真實,尤其台灣面臨國安的嚴峻時刻,處在滲透和侵略的威脅下,不應粗糙修法。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施育傑也批判,立法院剛剛通過《揭弊者保護法》,一方面要鼓勵揭弊,卻又要修法刪除勾串共犯證人的羈押原因,宣示被告可以去干擾證人,這是非常錯亂的提案。
清大教授連孟琦指出,德國根本沒有羈押期間上限,因為各種案件複雜程度不一樣,怎麼可能統一規定同一種期限,以德國2024年有2萬5457人被羈押,有24.3%的人羈押6個月到1年,有8.6%羈押超過1年,總計有3分之1被告羈押6個月以上,很多都是謀殺和殺人犯。
雲科大惲純良教授則針對提案刪除檢察官抗告權一事指出,德國根本不可能想像有這樣奇怪的議題,檢察官當然有抗告權,如果要解決羈押反覆抗告的問題,正確的解方應該是考慮設立即時抗告制度,而不是直接把檢察官抗告權刪除。
台北大學教授王士帆也反對在搜索現場未離開視同逮捕的修法提案,指出《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是指因犯罪嫌疑之逮捕拘禁,搜索現場禁止離開,雖然也是拘束自由,但目的可能是因為防止破壞偵查成效、保護執法人員、在場見證。
劍青檢改主筆林達檢察官也表示,搜索和逮捕是兩件不同的事,這樣修法提案在國外聞所未聞,會導致檢警辦案24小時過早起算,目前警方只有16小時,辦案時間非常短,但搜索動輒4到8小時,有時候甚至搜索2到3個地點,可能搜索10個小時,現場還要檢視電腦設備,修法一旦通過,將嚴重衝擊警方辦案,這根本是一個禍國殃民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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