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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要把眼睛挖出來!求職不成「針錐刺瞎員工」 恐怖男下場曝

▲▼彰化男下班遭到男子尾隨持木針錐刺破眼球。(資料圖/民眾提供)

▲▼彰化男下班遭到男子尾隨持木針錐刺破眼球。(資料圖/民眾提供)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男子因求職不順與公司人員發生口角,隨身攜帶一支木柄針錐,尾隨陳姓員工,朝其左眼猛力刺擊,造成眼球破裂、視力僅餘0.02幾近失明,遭逮時稱「我原本是要把他眼睛挖出來」,後來又改口「不小心」,法官考量其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辨識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依重傷害罪判處4年徒刑,執行完畢後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

回顧案發當時,被告於113年10月14日至彰化縣溪湖鎮某公司應徵,隔日進行教育訓練時,因副廠長認定其無法勝任工作,雙方爆發口角,遂於同日中午離職。

▲▼彰化男下班遭到男子尾隨持木針錐刺破眼球。(資料圖/民眾提供)

▲彰化男下班遭到男子尾隨持木針錐刺破眼球向路人求救。(資料圖/民眾提供)

不料,被告心懷怨懟,當晚8時30分許再度返回該公司門口抽菸,遭陳男及同事制止,雙方再起爭執。被告竟騎車尾隨陳男,一路跟蹤從隨身包內取出一支11公分長的木柄針錐,朝其左眼揮擊,致其眼球破裂。告訴人忍痛與被告扭打,奮力搶下凶器並將被告推落路邊排水溝後求援,被告則趁隙逃逸,嗣於附近超商遭警方循線查獲。

面對檢方起訴,被告坦承持針錐刺傷告訴人,但矢口否認有重傷害故意,辯稱「當時是他要打我,我就拿我剔牙用的木錐撥開被害人的手,不小心用到他眼睛。」辯護人亦主張被告無殺人或重傷害犯意。

▲▼彰化男下班遭到男子尾隨持木針錐刺破眼球。(資料圖/民眾提供)

▲彰化男下班遭到男子尾隨持木針錐刺破眼球向路人求救。(資料圖/民眾提供)

然而,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停車後第一時間即高舉右手朝告訴人臉部揮擊,當下告訴人並無任何攻擊動作。且被告被捕後在救護車上更向員警自承「我原本是要把眼睛挖出來。」所辯「不小心」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判決理由指出,被告行為確已造成告訴人左眼術後視力僅0.02,符合刑法重傷定義。雖然被告精神鑑定,確認被告於行為時導致辨識行為能力減低,符合減刑,但考量被告犯後一再否認犯行、推諉卸責,至今未賠償告訴人,態度惡劣。

▲▼彰化男下班遭到男子尾隨持木針錐刺破眼球。(資料圖/民眾提供)

▲彰化男遭木針錐刺破眼球後忍痛搶下被告針錐。(資料圖/民眾提供)

由於被告已有多次涉犯他案之紀錄,包括曾闖紅燈肇事逃逸判無罪、攜帶同類針錐尾隨女子強制猥褻,經法院判刑6年6月等等,顯見其潛在危險性極高,故依重傷害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扣案木柄針錐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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