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公投綁大選!藍白推成案後1個月投票 中選會潑冷水:執行有所窒礙

▲▼公投票匭。(圖/記者李毓康攝)

▲現行公投制度為一案一票。(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為確保年底能公投綁大選,避免因中選會審查延宕等因素造成破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廖先翔明(16日)將排審藍白所提的《公民投票法》修法版本,當中包括將公告成立後3至6個月內舉行公投改成1至6個月內。對於時間從3個月縮短至1個月,中選會直言,未使公民投票案有充足討論時間,且未提供合理舉辦公民投票事務時程,選務辦理包括投開票所設置、工作人員招募、公投票印製等,時程均有所不足,執行有所窒礙。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16日)將審查藍白立委所提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包括明定公投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處理,並以美國為例,規定公投應全部編印在同一張選票等。

其中,國民黨立委廖先翔提出的《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對此,中選會於書面報告中指出,114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修正理由是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另考量第17條已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90日前,就相關事項公告之,因此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中選會指出,現行《公民投票法》第17條明定在公民投票日90日前,就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政府機關意見書等事項公告周知,使民眾就公民投票案能有更充足的討論時間,以便獲得充分且必要資訊進行理性思辨,以利民眾行使直接民權,投下正確的決定。

中選會認為,修正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未使公民投票案有充足的討論時間,且未提供合理舉辦公民投票事務時程,選務之辦理。

中選會也舉例,如投開票所設置、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公投票印製、圈票處遮屏、紙票匭、投開票所應用物品採購及製作等,時程均有所不足,執行有所窒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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