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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喝醉遭3年好友「撿屍」 裝睡不敢出聲

▲▼撿屍,性病,梅毒,淋病,愛滋。(圖/記者周宸亘攝)

▲台中一名女子與男性友人上酒吧喝酒,不料卻被「撿屍」險失身。(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女子與認識3年多的陳姓男友人到酒吧喝酒後,被載回租屋處休息,怎料熟睡之際,竟被陳姓友人「撿屍」,又不敢聲張,只能繼續裝睡,險些失身。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陳男侵害女子貞操權及性自主權,判賠25萬元確定。

根據判決書,陳男去年3月11日凌晨約被害女子到沙鹿一間酒吧喝酒,之後見女子已有醉意,便開車送對方回租屋處休息。當天上午10時許,他見女子因酒意與疲憊入睡,趁機躺到她身旁,將手伸進女方衣服內,從胸部一路向下游移至臀部、大腿及外陰部。

女子驚醒不敢出聲 閉眼翻身閃避

女子被觸碰私密部位後驚醒,但又不敢聲張,只好閉著眼睛翻身轉向另一側閃避,但陳男不停手,反而繼續親吻女子臉部、嘴唇,還從後環抱,將手伸入她鬆緊褲內繼續猥褻、撫摸私密處。

陳男食髓知味,各種撫摸試探後,見女子都沒醒,色心大起,開始試圖扯下女子的鬆緊褲,想要完全佔有女方。此時,女子再也無法忍受,當場用手抓住褲頭抵抗,並轉身面向陳男,讓對方知道自己已經清醒,陳男這才嚇得立刻停手。

乘機猥褻判刑7月 另賠25萬元確定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定陳男犯乘機猥褻罪,判刑7個月。陳男不服提起上訴,遭台中高分院駁回。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審酌,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原告之性自主權,對受害女子乘機猥褻,造成女方心理創傷,衡量雙方學歷、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後,判決陳男應賠償25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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