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年前每月匯5萬給母親,女兒討360萬被拒,法院判敗訴。(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劉姓女子主張,自己從32年前起(民國83年至87年間)每月固定匯款5萬元到母親劉姓婦人的郵局帳戶,雙方當時約定,錢只是暫時寄放,由母親代為保管,未來將作為她出嫁時的嫁妝。多年後她向母親要求返還,卻遭拒絕,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360萬元。
劉女指出,母親一直不願承認雙方曾有「寄放金錢」的約定,自己多次催討都沒有結果,因此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向法院提告,並請求母親返還360萬元。
不過,母親則否認相關說法,強調兩人從未約定代為保管嫁妝,認為女兒過去匯入帳戶的款項,性質應屬孝親費、生活扶養費或贈與,而非寄放金錢;此外,部分匯款也並非女兒本人存入,金額與時間點也和對方主張有所出入。她另主張,即使真有請求權,也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消滅時效。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依民法規定,金錢雖可成立「消費寄託」,但主張雙方存在寄託契約的一方,仍須提出證據,證明除了金錢交付之外,雙方確實有「代為保管、日後返還」的共同意思表示。
法院表示,雖然原告提出匯款紀錄,證明曾把錢匯給母親,但光靠匯款紀錄,不能證明這筆錢是寄放、日後要返還,也可能是孝親費、贈與或借款等其他用途。由於原告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曾有代管嫁妝的約定,因此無法認定消費寄託關係存在。
法院認為,劉女只有匯款紀錄,卻無法證明母女曾約定由母親代為保管、日後返還這筆錢,因此判她敗訴,360萬元不用返還。至於母親主張請求權已超過15年時效,法院因認定寄放金錢的約定本身就無法證明,因此未再審理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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