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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機車被移到角落 騎士怒拔「原車位後視鏡」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小豪(化名)不滿自己的機車被擅自移動到角落,一氣之下徒手拔了A男的機車後視鏡,因此挨告毀損他人物品罪。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小豪並無故意撕扯機車車衣或持工具破壞後視鏡,最終裁定他無罪。

機車,手機,手機支架,外送,騎士(示意圖/CFP)

▲小豪不滿機車被人移動,一氣之下拔了其他機車的後視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檢方認為,小豪在2024年8月間基於毀損犯意,徒手破壞A男的機車車衣及後視鏡,導致這兩樣物品無法使用,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小豪則辯稱,當時他發現自己的機車被移動到角落,心生不滿,於是走到原本停車的位置查看,接著掀開A男機車的車衣,將後視鏡拆開後放在機車的腳踏板上,該後視鏡是改裝過的,拆開還能再組合回去,「想說惡作劇一下就拆了」;此外,車衣原本就有破洞,他並未故意破壞。

雖然A男拿出購買車衣、後視鏡的收據及明細,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從雙方說詞看來,A男和小豪互不相識,也沒有嫌隙糾紛,小豪應當沒有故意毀損A男機車的動機,況且A男是在案發後將近半年才報案,依據收據及明細上的時間顯示,車衣是在案發前1年多前購買,後視鏡是在案發後1年多後更換,這部分顯然有疑義。

而在監視器影像畫面中,法官指出,小豪確實有做出掀開車衣、拆卸後視鏡的行為,但他沒有破壞或撕毀車衣,也沒有拿工具或利器暴力破壞後視鏡,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該後視鏡被拆下來之後是否無法再裝回去使用。

法官表示,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小豪涉犯毀損罪嫌,既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無罪,最終判處小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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