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若要求勞工於颱風假出勤,應依相關法令給薪、補休。(圖/資料照片,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巴威颱風來襲,全國已有20縣市宣布放「颱風假」;南投縣政府提醒,雇主若因業務性質所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應徵得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南投縣社會及勞動處說明,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等因素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南投縣政府提醒颱風天也應顧及勞工權益。(圖/南投縣政府提供)
縣府社會及勞動局呼籲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工資部分加倍給予,也應於事後給予補休一日;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雇雙方應另行於事後協商排定補假休息期日,最晚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而颱風當天休假的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影響原本的假期,雇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
社會及勞動局提醒,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逕洽該局(南投市中興路660號)服務櫃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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