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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深夜性侵!女客人被拉進漆黑廁所 餐酒館店長噁辯:時間很短

▲桃園市一名狼父藉口女兒在外過夜,返家後竟在妻子面前強迫脫去衣褲檢查處女膜是否完整;甚至偷拍另一名女兒自慰等藉機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餐酒館店長伸狼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東一名餐酒館店長阿鴻(化名)在凱米颱風侵台期間,趁一名到店聚餐的咖啡廳女助手落單,上前強吻並將她拉進店外廁所內侵犯。台東地院審理後認定阿鴻犯下強制性交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多次陪同如廁 店外無照明成犯案地點

判決指出,113年7月23日晚間為颱風夜,女子與友人到阿鴻任職的餐酒館聚餐,阿鴻也加入同樂。由於店內廁所位在室外,且周邊沒有照明,阿鴻席間曾多次陪同女子前往廁所。當晚近23時,女子與友人、阿鴻在店外聊天,友人先返回店內後,女子獨自前往廁所,阿鴻則趁機在外等候。

女子喊「不要」仍遭侵犯 被告辯稱酒後失慮

法院認定,女子走出廁所並關燈時,阿鴻不顧她明確表示「不要」並伸手推拒,仍上前強吻,接著將她強拉進廁所內侵犯,直到女子持續掙扎才停止並道歉。審理時,阿鴻雖坦承犯行,但辯護人主張他是酒後失慮,且行為係以手部而非生殖器為之、時間短暫,案發後也曾道歉,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因此請求法院酌減其刑、給予緩刑。

犯後調解分文未付 法院斥為逞私慾侵犯性自主

法院指出,阿鴻為逞一己私慾,不尊重被害女子的性自主決定權。雖然阿鴻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130萬元調解,約定先給付30萬元、其後按月付款,但他自承至今分文未付。法院認為,阿鴻犯行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可憫恕事由,不予減刑,也不符緩刑要件,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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