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社會焦點

役男跑3000變植物人!家屬求償2694萬國賠 請求權超過時效遭駁回

▲謝姓男子勒斃前妻再姦屍,遭花蓮地方法院重判17年徒刑。(圖/記者王兆麟攝)

▲跑3000米突倒地成植物人,家屬控國軍延誤請求國賠2694萬遭駁回。(圖/記者王兆麟攝)

記者劉人豪/花蓮報導

役男在營區進行3000公尺跑步訓練時突然倒地,送醫後雖撿回一命,但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並需使用鼻胃管灌食,家屬請求國賠2694萬。花蓮地院認為,因家屬已超過請求權時效,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陳姓役男2022年10月入營,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服役於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步兵營,陳男12月13日受指揮實施三千公尺徒手跑步訓練,跑步途經營區大門時,突然倒地送醫。家屬認為,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時,救護車未配置醫護人員,未能及時實施心肺復甦術或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導致到院前心跳已停止,需裝設葉克膜救治,但醫院雖有葉克膜設備卻無葉克膜團隊,經葉克膜團隊跨院支援再轉院,經醫院救治三個月後再轉院做高壓氧治療及復健,於2024年6月28日出院返家。

家屬表示,陳男雖經葉克膜裝置撿回一命,但左右額葉腦出血、缺氧性腦病變、陣發性交感神經過渡活化,目前為臥床狀態,意識障礙且四肢癱瘓,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並需使用鼻胃管灌食,經判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依國家賠償法求償共2694萬9877元。

陸軍司令部指出,家屬的國家賠償請求權,依規定已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即使未逾請求權時效,於基本體能訓練前,已善盡掌握陳兵身體狀況義務,並依規定施訓,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或怠於執行職務。

法院認為,按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家賠償法就時效中斷及視為不中斷未設特別規定,再按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家屬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國家賠償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其請求權已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陸軍司令部自得拒絕賠償,故駁回家屬請求之訴。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