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412萬7388元,台南地院一審認犯6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全數沒收,未宣告緩刑。(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被控在擔任台南縣市議員及立法委員期間,以人頭助理、虛報及浮報薪資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共1412萬7388元,台南地院2日下午宣判,依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林宜瑾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法官認為林宜瑾詐領行為長達16年,非一時失慮,無情輕法重情形,而未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林宜瑾所犯6罪,分別判處3年8月3罪、4年6月3罪,各罪均褫奪公權4年,合併定應執行刑7年、褫奪公權4年;偵查中已繳回的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依法宣告沒收。
同案黃姓永康服務處主任被認定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分別判處1年9月2罪、1年10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須在判決確定後2年內完成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林宜瑾自2006年3月起擔任台南縣議員,縣市合併後擔任第1至3屆台南市議員,2020年2月起擔任第10、11屆立委。黃女則自2009年起擔任助理,2014年底起任永康服務處主任,負責申報公費助理費、發放薪資及記錄服務處收支。

法官認定,林宜瑾與黃女等人明知公費助理費並非民代薪資或實質補貼,仍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及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實質助理薪資與加班費,以及由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等方式申報,詐得款項並流用於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
法官指出,2名被告均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林宜瑾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黃女並非公務員,另依法遞減其刑。
不過,法官認為,林宜瑾歷任多屆議員及立委,應清楚公費助理補助費不得不實請領,其犯案時間長達10餘年、詐得金額超過千萬元,並非一時失慮或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
法官審酌,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應廉潔自持,卻以虛列人頭助理、虛報及浮報薪資等方式詐領公費,損害政府預算管理正確性及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但也考量部分款項用於服務處營運、已全數繳回所得、無前科並坦承犯行,據此量處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未宣告緩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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