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生曾發毒誓,用強的會不得好死,今被依強制猥褻等罪判刑。(資料圖/記者黃哲民攝,下同)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前「反骨男孩」成員孫生涉嫌猥褻、性侵4名女子,還錄下其中一名受害者的8段私密片播放給他人觀看。對此,他發毒誓否認犯行,稱自己若性侵偷拍,將「天打雷劈不得好死」。台北地院30日依照強制猥褻、性侵等罪將他判刑,另外,他雖口頭不認部分罪刑,卻與其中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當場打臉自己說不可能「用強ㄟ」的說法,全案確定後,孫生將面臨10至16個月的刑期。
全案共有4名被害人(編號A1、A2、A3、A4),孫生於2022年10月5日晚間10時許,前往A1的住處剪頭髮,結束後雙方在陽台抽菸聊天,不料,孫生竟趁A1轉身準備回客廳時,對她強制猥褻得逞。
孫生2023年3月16日晚間前往A2住處拍影片,孫生本來表示,因為要趕其他通告打算先行離開,而其他成員在徵得A2的同意下,在其住處沙發上留宿一晚,豈料,孫生竟在隔日凌晨2、3時許,對熄燈後單獨躺在床上休息的A2強制猥褻得逞。

孫生2023年10月13日再將狼爪伸到未滿16歲的少女A3身上,當天晚上他邀約A3到住處,同日晚間8、9時許與A3發生性行為;另外,孫生2024年7月中下旬在未經A4的同意下,擅自將A4的性影像用手機給吳姓友人觀看。
台北地院審理過後認為,雖然孫生否認對A1的犯行,但透過證人、雙方對話足以認定此部分犯行,而孫生也與A1、A2、A3等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打臉自己曾說過,「我這輩子有任何的強迫性侵偷拍,我天打雷劈不得好死、多重器官衰竭、出門走路騎車就被撞死,真的太離譜了!」的言論。

台北地院最後依照強制猥褻罪判處孫生有期徒刑10月;依照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依照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外,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而孫生遭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至於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待孫生判決確定後,將面臨牢獄之災,執行刑期將落在10個月至16個月之間,且因時間過短,可能來不及累積到足夠分數申請假釋,將入監服好服滿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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