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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超商負責接應「分到1千+2包菸」500給爸買便當 他重判7年

▲持刀棍搶超商,警方上門逮人。(資料圖/警方提供)

▲許男夥同友人吳男持刀棍搶超商,警方上門逮人。(資料圖/警方提供)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去年8月鹿港鎮發生一起超商強盜案,吳姓男子騎車載送許姓友人前往超商,並在門口把風接應後,許男持長棍與水果刀闖入櫃台,強取現金9萬6100元及6包香菸,兩人得手後逃逸,警方20分鐘內將2人逮捕。法院審理,法官認定吳男雖未親自下手,但全程參與接應並分得贓款,與許男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吳男7年徒刑;主嫌許男判處7年4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5年8月25日晚間,許男持長棍及水果刀主入超商櫃檯,強取現金9萬6100元及6包香菸,兩人逃逸後,吳男只分到1000元和2包菸,他將其中500元拿給父親去買便當,警方隨即到場,但吳已花掉480元只剩20元,只好將買便當的500元及菸交出;警方並在許男住處查扣9萬5100元及4包香菸。

法院審理時,許男辯稱只是搶奪或恐嚇取財,但法官認為,許男手持長約160公分長棍及30公分長水果刀,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且店員稱因畏懼而不敢阻止,已達強盜罪構成要件,其辯詞不足採信。吳男雖否認參與強盜,但坦承知悉許男「要去超商拿錢」,仍騎車載送並在外等候,事後分得贓款及香菸。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許男進入超商後,吳隨即發動機車移至門口右側接應,顯有犯意聯絡。

法官審酌許男為累犯,考量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判處7年4月,並諭知刑後監護2年,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吳男參與程度較輕,判處7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80元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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