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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師拿鉛筆刺男童手臂、長期安排角落獨坐被標籤化 台南地院判賠31萬

▲台南地院審理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幼童民事賠償案,判被告應連帶賠償受害男童31萬3720元。(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院審理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幼童民事賠償案,判被告應連帶賠償受害男童31萬3720元。(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一所私立幼稚園家長指控黃姓教保員,於任職幼稚園期間,曾以鉛筆刺傷5歲男童右前臂,並長期將孩童安排獨自坐在教室角落,產生標籤化效果,造成幼童身心傷害,向黃姓教保員及園方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黃姓教保員確有傷害及不當管教行為,判黃姓教保員與園方應連帶賠償男童31萬3720元,其餘請求駁回。


判決資料指出,被害男童自2020年10月起就讀幼稚園,黃姓教保員為該園教保服務人員,雙方為老師與幼童照護關係。2023年6月1日上午,黃姓教保員因見男童持鉛筆刺座位旁地墊,一時怒意上湧,徒手將男童右手按壓在地板上,並奪過鉛筆朝幼童右前臂上方刺數下,造成男童右前臂多處開放性淺層小傷口。

法官指出,刑事部分黃姓教保員先前已經台南地院刑事庭認定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民事庭審酌男童傷勢照片,認為傷口分布密集,並非單純控制男童行動或取走鉛筆時一時失手所致,黃姓教保員具有幼教工作經驗,應知尖銳物接觸男童身體可能造成傷害,刺傷男童右前臂,足認具有傷害故意。


除鉛筆刺傷事件外,法官也認定,黃姓教保員長期將男童獨自安排在教室角落積木區、老師辦公桌旁,與其他幼童座位明顯區隔。法院勘驗監視器並參酌調查資料後指出,其他幼童已形成「該男童每天坐在積木區或反省區」的認知,足以對男童產生標籤化效果。


法官認為,即使受害男童曾有影響班級秩序或干擾其他幼童活動情形,教保人員仍應採取符合比例原則及合理原則的輔導管教方式,不能不問男童當日實際表現,長期反覆將其獨自安排在特定位置,形成標記性、預測性管教措施。法官認定此舉已逾越管教必要性,屬不當管教,侵害受害男童人格及身心發展權。

不過,男童家長另主張,因長期跪坐及姿勢不良,造成男童雙膝脛骨生長板鈣化併早期密合,法官審酌醫院函覆後認為,相關診斷中「長期姿勢不良」是依病人及家屬主訴記載,並非醫師基於客觀檢查結果對成因所作專業判斷,且症狀可能原因不只一項,難認與座位安排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未採認此部分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主張。

法院審酌後認定,受害男童因鉛筆刺傷事件可請求醫療費720元、心理治療費1萬3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另因長期被安排獨坐角落、受標籤化不當對待,侵害人格身心發展權,再酌定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31萬3720元。


至於男童父母另主張自身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認為,父母因擔憂子女遭遇而受精神痛苦,屬舐犢之情及感同身受,但本案尚難認已造成父母與幼童間身分關係發生疏離、剝奪或需重建等重大變化,因此駁回男童父母請求。法院判決,黃姓教保員及幼稚園應連帶給付受害男童31萬3720元,其餘請求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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