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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走「398元枯木」代價驚人!老夫妻燒柴煮筍...慘罰百萬判刑6月

▲颱風過後老夫妻撿拾保安林內傾倒相思樹吃上官司。(示意圖/翻攝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颱風過後老夫妻撿拾保安林內傾倒相思樹吃上官司。(示意圖/翻攝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官網)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2年前凱米颱風過境,彰化縣139乙縣道旁國有林區有棵相思樹木倒塌,彰化一對夫妻行經見狀,載回家作為柴燒煮食竹筍使用,未料遭檢舉吃上官司。儘管事後已主動賠償398元給主管機關,法院仍認定2人共同以車輛搬運方式竊取森林主產物,各處6月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均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各須支付公庫3萬元。

判決指出,被告夫妻於113年9月15日下午,在彰化縣139乙縣道旁,將一棵因颱風倒塌、隸屬國有的相思樹風倒木(重約150公斤,價值398元)搬運上車載回家中,作為柴火使用。全案因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接獲檢舉而曝光。被告2人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已按樹材價值賠償398元予南投分署。

法院審理,即便樹木因風災倒伏(風倒木),只要仍位於國有林地範圍內,即屬《森林法》所定義的「森林主產物」,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民眾不得隨意撿拾。法官認定被告2人結夥於保安林內竊取森林主產物,並使用車輛搬運,已構成《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審酌被告2人犯後坦承、態度良好,且本案所竊樹木為風倒木,並非惡意砍伐生立木,犯罪所得價值僅398元,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各處有期徒刑6月。依法各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法官考量2人已賠償398元、認為經過此次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故宣告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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