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 民眾亂丟垃圾最高罰10萬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廢棄物管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圖/記者徐文彬攝)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蘇靖宸/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未來若亂丟垃圾等,罰鍰從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調升至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意在達到嚇阻之效。在環境維護上,此次修法不僅導入科技執法與智慧監控,也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納入應回收廢棄物,未來若業者亂丟棄太陽能光電板,最高可處7年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罰金,且如果位置是在環境敏感區,其刑可加重至二分之一。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議不須交由協商,送交院會處理。立法院16日召開院會,在朝野無異議下,三讀通過。根據新法,將太陽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報廢後產生的廢棄物列為應回收廢棄物,擴大責任業者範圍,明定由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與處理之責任與費用。

修法賦予主管機關得在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或處理廢棄物的道路及公共場所,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措施,也可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並掌握廢棄物的流向資料。

針對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非法處理廢棄物等行為,將最高有期徒刑上限從5年提高至7年,得併科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罰金。若丟棄位置於生態或資源利用的環境敏感地區,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僅如此,未來民眾不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也就是亂丟垃圾,從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調升至最高可罰10萬元,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指出,考量一般廢棄物違規情節輕重程度不一,現行法定罰鍰上限過低,不符環境維護目的之需,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違法行為發生,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的立法例,將法定罰鍰上限提高為新台幣10萬元。

有關常見的汽機車駕駛或乘客亂丟垃圾,新法也規定,主管機關可直接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如果車輛所有人未能在期限內舉證出實際違規的行為人,就會直接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但客運業已盡告知義務者則免罰。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