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地檢署偵辦醫美診所前員工提告妨害秘密案件,認定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愛爾麗醫美集團診所爆發疑似針孔攝影機偷拍消費者事件後,引發社會關注,一名前員工認為自己任職及消費期間可能也遭偷拍,因而對台南東區一間診所店長兼經理提出妨害秘密告訴,台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搜索結果未查獲任何針孔攝影機或曾裝設針孔攝影機痕跡,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罪,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告訴人曾於2025年8月21日至2026年1月31日任職於台南市東區愛爾麗醫美集團所屬醫美診所,並曾於2025年9月13日、9月25日及2026年2月26日,以消費者身分在該診所進行療程。
告訴人主張,2026年5月3日許,該診所爆發疑似針孔攝影機偷拍消費者事件,經媒體廣泛報導後,她認為自己也可能遭偷拍,因此於2026年5月5日向警方提出告訴,認為店長兼經理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嫌。
被告則否認相關指控,辯稱店內並未裝設具煙霧偵測器外型的監視器,且告訴人消費項目為玻尿酸、電波等療程,並不需要更換衣物,沒有侵害隱私問題。
檢方指出,告訴人是因媒體報導後,主觀認定自己曾任職診所可能也有裝設針孔攝影機,因感到恐慌而報警提告,尚屬臆測,並非基於實際掌握具體證據。
檢方表示,台南地檢署曾指揮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2026年5月6日晚間前往該診所執行搜索,結果並未查獲任何針孔攝影機,也未發現曾裝設針孔攝影機的痕跡,相關搜索結果與被告辯解相符。
檢方認為,本案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診所內有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事實,自不得僅憑推測或臆測,即以妨害秘密罪責相繩,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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