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岡區中山路前年10月1輛聯結車與1部機車發生碰撞,造成羅姓女騎士遭捲入車底,頭部重創慘亡。(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神岡區中山路前年10月1輛聯結車與1部機車發生碰撞,造成65歲羅姓女騎士遭捲入車底,頭部重創慘亡,台中地院近日審結,認為聯結車駕駛劉姓男子當時從羅女後方超車,引發大車通過產生的行車氣流,致使羅女連同機車「飛蛾撲火」般地被吸向聯結車,導致悲劇發生,考量劉雖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但否認有過錯,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某管線工程公司承攬台水第四管理處大雅營運所神岡區中山路、厚生路汰換管線工程,2024年10月26日下午工地施工時,劉姓男子(55歲)駕駛聯結車沿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偏左超車同向的騎士羅女,與騎士羅女發生碰撞,造成聯結車第三輪壓過羅女頸部,導致羅女受有頭頸部鈍挫、顱腦損傷及顱骨骨折等傷害而當場死亡。(本案林姓工地負責人遭判刑5月,緩刑2年。)
法院認為,劉男是職業半連結車司機,應知悉大型車輛行進中所產生的氣流,將影響併行騎車者的穩定性,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與併行車輛的安全間隔,卻疏未注意,造成羅女的機車因聯結車行進的氣流及近距離壓迫而失去穩定性,進而釀禍。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開車輾死羅女,但否認有過失,辯稱他當聯結車司機11年,知道大車行進間會有氣流問題,案發時原本有看到羅女,對方騎在他的前面,看到交通管制後,他踩剎車放慢速度超車對方,經過之後車斗跳動一下,才知發生事情,「我認為我沒過失,我已經超過機車了,且有放慢速度。」
劉的辯護人主張,大型車輛產生的行車氣流,應該要考量當時的車速,當時羅的車輛已經減速,被害人也減速了,劉男認為他超越機車後,機車應該放慢速度禮讓被告,劉是相信機車應該會一直保持在被告右側,被害人的機車是自己失去重心,突然車整個偏移,劉沒有預見可能性等語。
法院勘驗相關行車記錄器,發現劉男雖有踩剎車減速慢行,但減速幅度不明顯,羅女被超車後因車道縮減先是略為向左,1秒過後突然更往左偏移,與大型車行駛時兩側空氣會產生的向車尾中間集中的風壓,會使騎士被氣旋帶動傾倒的物理作用相符。
法官認為,若不是車體失去穩定性,殊難想像被害人明知有一臺體積龐大的聯結車行駛在自己左側,仍突然飛蛾撲火般向左側靠近,足見本案的發生與劉男駕駛聯結車從羅女的左側通過有關聯,若非劉男超越羅女車輛,也不會造成羅女人車倒地,並根據相關交通事故鑑定,不採信羅男辯詞。
法官審酌,雖劉男未有前科,且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告訴代理人也到庭同意給予緩刑,但劉男迄今不坦承犯行,堅稱自己駕駛行為並無過失,考量一切情狀,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不諭知緩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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