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海警侵擾,我海巡即時驅離守護漁民作業安全。(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提供)
日本與菲律賓就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棚界線展開交涉,而中國海警局近日以此為由,宣布在台灣東方海域進行執法巡邏;同時間,我國安單位也注意到,中國方面也透過變造圖資與錯假訊息,操作「日菲瓜分台灣海域」及「主權受損」等敘事。但問題是,有關專屬經濟海域(EEZ)的議題,到底在吵什麼,《ETtoday新聞雲》彙整5大QA,讓讀者一次看懂。
Q1:日本、菲律賓就專屬經濟海域談判,對台灣的影響為何?
A:《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第三方不受拘束,換言之,日菲未來如果完成協議,台灣的EEZ主張、大陸礁層權利、及現行漁業協定保障的作業空間,在法律上均「不會」因此消滅或縮減。
首先,從國際公法來看,日本與菲律賓因EEZ及大陸礁層重疊,希望擬透過談判劃界,符合UNCLOS(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及第83條所揭示的協議與公平解決精神。
事實上,國際上多數國家之間的EEZ都出現重疊的狀況,台灣所主張劃設的專屬經濟海域,同樣與周邊各國重疊。
其次,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第三方不受拘束。一位國安官員受訪表示,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基礎,也是台灣政府立場的根本所在,本公約明確規定,條約不為第三方創設義務,亦不得剝奪第三方原本依國際法享有的權利。
換言之,日菲未來如果完成協議,其法律效果僅拘束日本與菲律賓雙方,並不能排除或損及第三方(指台灣)所主張的權利與利益。更直白地說,台灣的EEZ主張、大陸礁層權利、及現行漁業協定保障的作業空間,在法律上均不因此消滅或縮減。
國安官員表示,從實務上來說,台灣在這個案件上,並不需要「被邀請參與」才能保有主權及相關權益,這是在野黨跟部分媒體根本上的法律誤解。
▼日菲兩國經濟海域談判認知戰,事實查核機構《MyGoPen》調查後也發現,網路瘋傳的所謂「劃界」圖片是刻意造假的。(圖/MyGoPen)

Q2:中國到底有沒有權利主張其經濟海域?
A:中國並非接壤本海域的「沿岸國家」,在此議題上並不存在任何法律基礎。
中國聲索台灣東部海域,其邏輯是建立在「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故台灣的海域歸中國管轄」。但是,中國主張並未獲得國際法確認,且中華民國作為實際管轄政府,依UNCLOS(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有其獨立的領海基線體系,各國航經台灣也都依照我國公告的範圍,循國際規範辦理。
另外,中國也不是該海域的「沿岸國」,無法從其本土海岸合法主張對該區域的EEZ或大陸礁層權利。國安官員指出,換言之,中國海警在台灣東部海域展開所謂「執法」,是典型的灰色地帶操作,沒有法律依據,只有政治目的。
Q3:台灣放棄專屬經濟海域?喪權辱國?
A:這有2大誤解。
第一,未參與談判=主權被剝奪。
日本、菲律賓在處理的是「兩國之間相互重疊的EEZ主張」,要解決的是日本與菲律賓經濟海域重疊所需處理的雙邊事務。
國安官員表示,台灣跟日本重疊的部分,以及漁權部分,已經有完成漁業的協定,菲律賓方面則沒有。台日、台菲各有獨立重疊問題,台日漁業協定談判不需要菲律賓列席,是一樣的道理。
第二,外交部「肯定」日菲=「出賣」國家主權。
有關外交部的立場,國安官員指出,比起中國動不動就用武力威脅的方式,逼對方就範,日菲依照國際法、國際公約,以對話跟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是正確的做法。
國安官員強調,政府同時也透過外交管道確保台灣立場被聽見,並援引現有漁業協定保障漁民,這是合乎國際規範下的國家權益維護。
Q4:各國專屬經濟海域主張太過抽象,而且爭議紛亂,可否具體比喻,到底現在各界爭論點為何?
A:以「社區公設」為例。
國安官員表示,假設現在這是「島之鏈」社區,有三個住戶(指台灣、日本、菲律賓)對於社區的交誼廳、圖書室,各自對於臨近自己的區域,可以打掃、可以在不違反公共安全下做一些個性化擺設。
國安官員說,對於公共空間,住戶間可以討論怎麼使用,可以討論買哪些書,哪一天誰要辦同學會。但是,按照規定不能其中任兩戶(日菲)講好,就拒絕第三戶(台灣)使用。
不過,國安官員說,現在問題在於,隔壁的「中南海」社區,忽然說「島之鏈」的公共設施是他的,還找社區的保全來,說要「執法」,還盤查來聚餐的客人和送UBER的弟弟,甚至要代收管理費,這就完全沒有道理。
▼日菲兩國經濟海域談判認知戰,事實查核機構《MyGoPen》調查後也發現,網路瘋傳的所謂「劃界」圖片是刻意造假的。(圖/MyGoPen)

Q5:中國在我國EEZ「執法」,到底有沒有違反國際法?違反了哪些國際法?
A:中國的行動沒有國際法的法理依據,連日來的每一個動作都違法。
首先,違反UNCLOS第56條:EEZ是沿岸國的主權性權利。
國安官員表示,EEZ是沿岸國的主權性權利,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規定,EEZ內對生物及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性權利」(sovereign rights)以及對海洋科研、人工島礁等的管轄權,專屬於沿岸國。
國安官員指出,台灣東部200海里以內的EEZ,沿岸國是中華民國(台灣),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只要懂得看地圖,自然就會懂。
第二,違反UNCLOS第58條:第三國在EEZ的航行自由。
國安官員表示,同公約第58條明定,所有國家的船舶在他國EEZ內享有與公海相同的航行及飛越自由,前提是對沿岸國的權利有「適當顧及」(due regard);而中國並非沿岸國,沒有權利在他國EEZ內進行所謂「執法」。
第三,違反UNCLOS第110條:臨檢權的限制。
國安官員表示,即使在公海,一個國家的船艦也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臨檢他國船隻:包括海盜、販奴、未授權廣播、無國籍船舶或懷疑對方與己方國籍相同等(第110條)。
國安官員強調,不存在有在他國EEZ內的「海上交通執法」。中國在台灣EEZ內對第三國船隻廣播要求配合,不論在EEZ法制還是公海法制下,都沒有任何法律基礎。
第四,片面宣稱不能取得任何權利。
國安官員表示,國際法不承認一個國家透過反覆行動、廣播聲明、或所謂「執法事實」來取得本不屬於它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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