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台東縣議員嚴惠美。(圖/台東縣議會提供)
記者王兆麟、董美琪/台東報導
前台東縣議員嚴惠美被控涉及現金賄選案件,一審及二審均認定有罪,不過在發回更審後,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合議庭認為,僅依收賄者自白,欠缺其他補強證據,難以達到有罪確信標準。全案仍可再上訴。
嚴惠美是在當選該屆縣議員並宣誓就職後,遭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並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審理,檢調單位也同步介入調查。
檢方偵辦期間,有兩名自稱收賄者供稱,嚴惠美在握手拜票過程中,疑似趁機交付現金2000元。不過嚴惠美全程否認相關指控。
在民事部分,台東地方法院與花蓮高分院先前均裁定當選無效並定讞,嚴惠美因此遭解除職務。
刑事審理方面,一審台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褫奪公權4年,高院二審維持有罪判決。不過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被發回更審,最終於5月29日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無罪。
嚴惠美委任律師黃建銘指出,整起案件僅有收賄者自白,缺乏其他佐證,依法不足以認定犯罪成立。
判決書也指出,自白因可能獲得減刑優惠,本身存在動機風險,因此必須有其他證據加以支持,否則不足採信。法院認為,在證據未達確信標準下,依「罪疑唯輕」原則應作無罪判決。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博齡表示,將與公訴檢察官研議後再決定是否進一步上訴。
至於是否投入下一屆縣議員選舉,嚴惠美則表示,目前尚未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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