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黃姓女子搭乘多元計程車從後座伸鹹豬手,斯文司機事後報警提告。(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黃姓女子與友人唱完KTV後,搭乘多元計程車返家,途中竟詢問司機感情狀況,還稱「可以陪睡」,隨後趁司機專心開車時,伸手觸碰對方下體,甚至探入內褲。司機完成載客後報警提告,檢方依強制猥褻罪將她起訴。士院二度開庭,據了解,雙方已談妥和解金額;不過強制猥褻罪屬非告訴乃論,即使和解仍無法撤告,後續恐面臨刑度也曝光。
士林地院上月21日首度開庭,黃女在律師陪同下現身法院。她外型清秀、留著短髮,頭戴黑色鴨舌帽,身穿寬鬆黑色T恤、灰色長褲,腳踩白色休閒鞋,打扮低調休閒,等待期間一手拿著手機,神情平靜。由於本案涉及強制猥褻罪,依法採不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及媒體不得入內旁聽。
據了解,被害司機當天也有出庭,但採隔離訊問方式應訊,人在院內指認室內,透過視訊接受法官訊問,影像僅傳送到法檯前方,被告無法看見告訴人畫面。庭上雙方均表達調解意願,但因庭訊結束時調解委員已下班,無法當場進行調解,只能改期再談。
本月11日二度開庭,《ETtoday新聞雲》直擊,被害司機獨自現身法院,一度與黃女保持距離;黃女此次則找來女性友人作伴開庭。調解委員點呼名字時,雙方一起走進調解中心,這也是案發後,雙方少見近距離碰面。
據觀察,司機身形瘦削,穿著深色外套搭配灰色上衣,獨自坐在候位區角落滑手機,神情專注,整體打扮低調,帶有些許文青與學生氣息。
至於雙方雖已進行調解,但強制猥褻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達成和解,也不會發生撤告效果,僅可能作為法院日後量刑、是否宣告緩刑的參考。
全案起源於去年11月29日凌晨5時20分許,黃女與友人自新北某間KTV搭乘多元計程車,預計前往台北市。黃女坐在駕駛座後方,途中主動與司機攀談,詢問對方感情狀況,並向對方表示自己可以陪睡。
隨後,黃女見司機專心開車、難以分心,先隔著褲子觸碰對方下體。司機當下以手撥開拒絕,但黃女仍再度伸手,甚至將手探入司機內褲內。由於車輛仍在行駛中,司機無法立即停車處理,只能忍耐完成載客行程,待乘客下車後隨即報警。
偵查期間,黃女坦承曾在車內觸碰、撫摸司機,但否認有強制猥褻犯意,辯稱當下以為是在開玩笑,也沒有印象對方曾擋手拒絕。不過,檢警認為,司機指述前後一致,且精油館工作人員也證稱,司機案發後曾前往店內,向其表示遭後座女乘客伸手觸碰下體,並描述對方持續撫摸過程,相關內容與司機供述相符,再加上偵訊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足認黃女行為已違反對方意願。
士林地檢署因此認定,黃女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依規定,對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式為猥褻行為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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