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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女借10萬遭性侵!借據驚見「變態肉償條款」惡男判10年賠百萬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接送女性友人返家,竟趁女子泥醉無力抗拒硬上性侵得逞。(圖/達志示意圖)

▲女方提起訴訟,男方被判賠償100萬580元。(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女子小涵(化名)先前因經濟需求,向男子阿偉(化名)借款10萬元,雙方原本約定以性交易方式抵償債務。未料,阿偉後續在借據中加入許多不當條件,並在雙方對債務是否清償完畢產生爭執後,進一步以恐嚇方式逼迫小涵就範。

假冒律師施壓 恐嚇加收違約金

判決指出,檢警調查,阿偉在2023年6月間與小涵發生債務爭議後,威脅要將兩人「以性抵債」一事告知小涵家人,並假冒律師身分,聲稱她未依約履行,須額外支付30萬元違約金,否則將提起民事、刑事訴訟。小涵因害怕名譽與家庭關係受影響,在壓力下於同年7月間遭阿偉強迫發生3次性行為,過程還被阿偉持手機錄影。

法院認定手段惡劣 3罪合併10年定讞

案件進入刑事審理後,阿偉否認犯行,辯稱雙方均有合意,性行為及錄影也未違反小涵意願。不過法院勘驗借據內容後,發現借款條件明列「每2個月過夜1次」、「開發小菊花」、「啪啪時照相和錄影」等內容,並認定阿偉利用債務關係與法律恐嚇製造壓迫,使小涵陷於恐懼而無法自由決定。刑事部分依3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二、三審均遭駁回後確定。

被害人求償200萬 民事判賠100萬餘元

小涵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事發後身心受到影響,請求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00萬580元。民事庭審酌小涵受害程度、治療狀況、雙方收入與侵害情節後,認定精神慰撫金以100萬元為適當,加計醫療費後,判阿偉須賠償小涵100萬580元,全案民事部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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