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鄭姓男子於2025年12月16日清晨酒後仍駕駛車上路,行經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前,撞擊正在垃圾車後方值勤的陳姓女清潔人員,造成陳員因嚴重下肢傷勢及多重外傷當場慘死。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雖認定鄭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但他之前有叫代駕,對酒後不駕車有認知,企圖避責可能係酒精及車禍撞擊認知偏差,欠債壓力大焦慮自制力欠缺所致,判刑7年9月,全案仍可上訴。

▲鄭男酒駕撞死清潔人員,因為曾叫代駕及酒醒後坦承犯情,輕判7年9月徒刑。(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判決資料指出,鄭男於案發當日上午5時至8時許飲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意,於上午8時6分許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因酒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又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因而撞擊站在垃圾車後方執勤的陳姓女清潔人員。為了給被害者最後的尊嚴,耗費5組禮儀修復師接力近24個小時不斷地處理,才勉強拼湊遺體,完成後事。
警方獲報到場後,對鄭男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上午8時34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法院審理時,鄭男坦承犯行,並有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的相關證據可佐,法院認定犯行明確。

法院量刑理由指出,鄭男過去酒後會叫代駕返家,案發當晚與友人輾轉多處飲酒,前階段移動過程也確實找來代駕,可見他對酒後不得駕車具有充分認知。然而,鄭男在駕車上路前意識清楚,當時仍有多種方式可避免酒駕,卻在有選擇空間下決定自行開車,公然挑戰社會公益及法紀。
法院指出,案發時間正值上班、上學時段,人車往來頻繁,鄭男酒測值接近法定標準4倍,仍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在視線正常、無障礙物情況下,未能妥善注意前方狀況,撞上已暫停於慢車道、開啟警示燈且後方擺放三角錐的垃圾車,導致正在後方執勤的清潔人員死亡。
法院也審酌,本案事故造成市區道路單向封鎖數小時,並出動大量警消、救護人員,也影響當日垃圾清運作業,事故後更使部分清潔人員擔憂執勤風險,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
判決並提及,陳姓清潔人員自幼成長於勞動家庭,生性開朗體貼,為分擔家庭經濟及與男友共築未來,兼職兩份工作,卻因鄭男酒駕行為失去生命。被害人家屬及男友承受極大傷痛,尤其男友身為垃圾車司機,親眼目睹事故發生,至今仍深受創傷與自責影響。

法院對被告稱述已婚,與妻兒同住,兒子已經開始工作,女兒在台北讀大學,女兒學費來源為就學貸款,被告自述2018年自穩定的科技公司離職後,歷經投資失利、被熟識的朋友騙取錢財,與妻子共同經營香酥鴨店,每月約有4、5萬元盈餘,仍將妻子名下的房產抵押二胎借貸,導致生活陷入以債養債的經濟困境,以致案發前已有超過200萬元的債務尚未清償,被告被債務追著跑、承受極大財務槓桿壓力,認為這種長期的財務焦慮可能會讓人喪失判斷力,顯現出他遇到壓力與衝突時,往往思慮不周、缺乏理性的自制力。
法院表示,鄭男案發後雖一度在救護車上稱有找代駕、拒絕在酒測單上簽名,也曾表示不記得駕車及撞擊經過,但考量酒精作用及重大事故撞擊後,確有可能造成記憶缺損或認知偏差,難認定為蓄意規避責任。鄭男清醒後即承認行為造成後果,配合調查,使案件事實迅速釐清,且案發前無酒駕前科、曾有使用代駕紀錄,均列為有利量刑因素。
不過,法院也指出,鄭男案發後雖遭羈押至今,仍可自由通訊,卻直到案件審理時才首次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至今也未賠償分毫,僅稱願以獄中工作所得及服刑完畢後工作分期賠償。法院認為,鄭男雖在法庭上表現悔意,但現實上彌補損害能力極為有限。
本案由3位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審酌鄭男酒駕情節、事故後果、被害人家屬傷痛、社會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判刑7年9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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