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豪(化名)過去有2次酒駕紀錄,後來又因毒駕被判刑6個月,案件移送執行後,檢察官否准讓他易科罰金,但他以工作會受影響、執行前已經戒除喝酒及吸毒惡習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不過,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駁回,阿豪還是得把刑期執行完畢。

▲阿豪有2次酒駕紀錄,又因毒駕被查獲,但他仍想爭取易科罰金的機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先前被查獲酒駕2次,就在第2次酒駕被抓大約1個月之後,他又因為被查獲毒駕,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但案件移送執行後,檢察官認為他5年內3次涉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於是否准他易科罰金的請求。
阿豪認為,毒駕事件中,他是在前一晚吸食毒品,隔天開車時被警方攔下並帶回去驗尿,不是邊開車邊吸食毒品被查獲,他甚至還有通過畫圈圈及平行走路測驗;此外,突然讓他入監執行,恐怕會導致工作出現重大經濟損失,他在入監執行之前已經戒除喝酒、吸毒惡習,更何況毒駕案件應當不符合酒駕三振條款,所以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檢方則認為,阿豪前2次酒駕犯行僅相隔2年,第2次酒駕犯後大約1個月又犯下毒駕,確實是「5年內第3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可見他不知警惕,罔顧其他用路人和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不入監執行,恐怕難收矯正之效,也難以維持法秩序,因此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檢方指揮執行時,有給予阿豪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在審酌意見之後,經過綜合考量才否准易刑處分聲請,而且裁量審酌的事項與易刑准駁的要件具有合理關聯,處理過程沒有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範圍,難認有任何裁量違法或不當之處,本院應當尊重。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豪的說詞,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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