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選罷法!白提「易服社會勞動者」能參選 綠:為高虹安量身打造

▲韓國瑜11日召集協商《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圖/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韓國瑜11日召集協商《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圖/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記者蘇靖宸/台北報導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11日)召集朝野協商《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民眾黨團提修正動議,認為受服社會勞動者也能參選,被民進黨團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由於協商無共識,韓國瑜宣告,後續就依照規定辦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雖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達成共識,但民眾黨團主張也應排除「受易刑處分者」。韓國瑜11日召集協商此修正案,許忠信提修正動議,改為「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受此限」。

許忠信指出,《刑法》第74條第一項,兩年以下徒刑者可以緩刑;《刑法》第41條,輕罪5年以下而受6個月徒刑宣告,得易服社會勞動,且《政黨法》第7條,對於中華民國政黨負責人有消極資格限制,把緩刑宣告跟易服社會勞動平等對待,所以根據中華民國法律體系,緩刑宣告跟易服社會勞動是平等對待,所以才把易服社會勞動納入但書,這樣才能使得《選罷法》符合憲法要求。

但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提三理由反對,第一、政治上容易讓人覺得民眾黨團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修法,因為高有罪被判定,可能易服社會勞動;第二、民眾黨版第9款寫不得直接或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但實務上根本沒有「得直接」這件事,且法院判決書的文字不等於最終結果,也就是能決定是否易刑的是檢察官;第三、即使被準易服社會勞動,但個案不去做或做不好,被檢察官撤銷資格,個案還是有機會去坐牢,所以當個案開始跑選舉卻被撤銷資格,就會變成正在服刑期間無法參選,可能造成選務混亂。

內政部長劉世芳說,內政部已多次表達,希望維持現有條文,不要再更動,因為易刑處分,例如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僅是有期徒刑執行的替代手段,所以如果未執行完畢,本來就該視為有期徒刑執行未完畢,如果列入但書 ,只有《選罷法》修正,真的是針對候選人本身條件放寬,而不是《刑法》或《政黨法》,對易刑處分裡做全面蓋括性陳述,所以認為有待商榷。

劉世芳也說,今年距離11月28日大選不到半年,如果倉促修法通過,回頭看政黨法、選罷法、刑法等,會讓人覺得有點因人設事的,所以站在行政機關較保守的立場上,希望能維持現行規定,不要做任何改變。

不過,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表示,政治上量身打造,這帽子扣太大,民眾黨團修選罷法是考量人民參與選舉權利,不是為個別對象修法。

由於朝野討論逾1小時沒有共識,韓國瑜宣告,沒有達成共識,本案後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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