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11日主持司法法制委員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蘇靖宸/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領銜提案,對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延長羈押不得逾2個月(2+2)的制度,縮短成「1+1」,並強調自己並非替個案修法。儘管法務部表示,目前羈押案件在實務上80%以上是電詐、依托咪酯、殺人等案,2+2其實在實務上已經是偵查狀態非常緊迫,但翁曉玲回應,實務上有實務上問題,「可是我覺得也不要用情勒方式」,有多少人犯罪嫌疑輕微但還是被羈押。對翁曉玲的說法,司法院幫喊冤,希望立法院能維持現在的羈押期限,這不是情勒,而是案件量太大,以高等法院為例,有法官這個月的新收案中有29人在押,這些案件怎麼進行?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1日)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中翁曉玲提案修正《刑訴法》第108條,她在提案理由中指出,現行偵查中的羈押不得逾2個月,審判中不得逾3個月,自民國17年制定後未曾修正,早已不合時宜且悖離人權保障,在參考日本羈押期10天,且得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10天的制度,所以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間縮短為1個月、審判中為2個月,以及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1個月。
由於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延長羈押一年,相關修正案被稱為「柯文哲條款」,翁曉玲會中表示,她並不是要縱放重大犯罪嫌疑人,而是透過縮短羈押期間,希望檢調機關可以積極辦案,提出更有力證據,畢竟在法院未判決確定前,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要做無罪推定,更應該重視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權益。
藍委吳宗憲指出,法院裁准羈押前5名是詐欺、毒品、竊盜、殺人、家庭暴力,加總起來比例83%,他不想落入為了個案去修第108條,會造成這些類別的被告讓自己沒事;此外查案時是要一層一層去查,依他經驗,很多案子4個月也無法查清楚,所以如果今天為了某些案子限縮檢察官羈押時間或加了很多要件,會讓這些83%案件反而沒辦法辦下去。
但翁曉玲說,這次羈押時間縮短不會影響本刑10年以上的案件,因為依照《速審法》第5條,延押次數仍維持6次,不會受到《刑訴法》第108條修法影響;依照《詐防條例》對加重詐欺犯訂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所以她要強調,她不是因為個案去量身打造條款」。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則指出,目前台灣羈押是採「2+2」個月,對比歐洲來說其實沒有過長;日本羈押10天是因為採「訴因制度」 ,同犯罪因不同訴因,會不同計算10天。比如一個車手同一天提領20次,在我國是一次解決,採2+2,但在日本可能是透過不同的20次訴因,每個計算10天,最後變成200天 。
黃謀信說,美國的確比台灣短,但有創設一堆例外規定,比如鑑定、解剖,羈押期間可以再往上加,但台灣不是,除一個案件一次解決外,目前鑑定、解剖等所有可能的偵查障礙都算在2+2內,所以這是數字計算問題,不是台灣羈押期過長。
黃謀信也強調,目前羈押案件在實務上80%以上是電詐、依托咪酯、殺人等案,如果把羈押制度做重大變革,這些案件該怎麼處理?更不要講目前案件有複雜性、跨國性、結構性、隱匿性、共犯、金流不易查的問題,2+2其實在實務上已經是偵查狀態非常緊迫。
不過翁曉玲回應,回歸制度本身,實務上有實務上問題,「可是我覺得也不要用情勒方式」,有多少人犯罪嫌疑輕微但還是被羈押,她希望檢調辦案可以積極、加速,而非用押人取供來辦案。她很支持提高司法人力,但其他國家在進步,為什麼台灣要給檢調、法院過大的羈押裁量權?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指出,以現在的羈押期限,對10年以下徒刑案件,一審9個月、二審9個月、三審5個月;10年以上或死刑、無期徒刑,因《速審法》限制,則為一審15個月、二審15個月、三審5個月,但實務審理上,重大刑案一審要花12個月、二審15個月、三審將近2個月,包括檢察官鑑定要花時間,當鑑定時間送法院,辯護人也會提出同等需要鑑定,所以她希望立法院能維持現在的羈押期限。
高金枝也強調,「我不是情勒,我也不是什麼,可是案件量太大」,以高等法院為例,有法官這個月的新收案中有29人在押,這些案件怎麼進行?如果有羈押必要性,可是因為時間到就必須放人出去,這是有可能的,請各委員要斟酌。
由於朝野無共識,翁曉玲有意把修正案交付協商,但民進黨團提議開公聽會,聽取法界意見,翁裁示下午1時半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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