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羅姓女子行經中山區時見老鷹抓鴿怒吼「放開牠」,事後po網竟遭法辦。(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劉昌松、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羅姓女子路過中山區時,見到一頭鳳頭蒼鷹叼捕鴿子,原以為牠們「正在交配」,發現是老鷹抓鴿後,當場大喊「放開牠」導致蒼鷹受驚飛離。她事後將影片上傳Threads,結果遭民眾檢舉涉違《野生動物保育法》。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無法證明羅女知道鳳頭蒼鷹是保育類,也難認她有騷擾的犯意,將她不起訴處分。
起源於,羅女於今年1月22日上午9時許,在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52巷旁草地,看見一隻鳳頭蒼鷹在叼捕鴿子,為避免鴿子遭捕食,當場大聲怒吼「放開牠」,導致鳳頭蒼鷹受驚飛離。
羅女事後還將過程拍攝成影片,並上傳至自己的Threads帳號,發文稱「路過原以為牠們正在交配,突然看到老鷹抓著鴿子」、「我立馬怒吼:放開牠」,貼文曝光後,有民眾認為羅女以此方式干擾鳳頭蒼鷹自然捕食行為,並擾亂野生動物生態,向保七總隊檢舉,警方循線查獲後,認定羅女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函送偵辦。
羅女到案後否認犯罪,辯稱當時只是看見老鷹叼著鴿子受傷,基於救助生命的想法,才會喊一聲「放開牠」,並不知道鳳頭蒼鷹是保育類野生動物,也未曾碰觸、追逐或圍捕牠,更沒有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意思。
檢察官認為,鳳頭蒼鷹雖然是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但依卷內事證,羅女只是在見到鳳頭蒼鷹捕食鴿子時出聲喝斥,尚未持續捕捉、圍捕或干擾其自由活動;且卷內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羅女事前就知道鳳頭蒼鷹屬保育類野生動物,還故意以喊叫方式騷擾。
檢察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若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不能僅憑推測或臆測認定被告有罪,因此將羅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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