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擁有17筆不動產的人妻控訴,丈夫阿強(化名)與女子小美(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在2023年11月間曾於某民宿內發生性行為,憤而決定對小美提告求償50萬元。苗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小美應賠償人妻25萬元較為適當。

▲阿強與小美發生婚外情,小美辯稱不知道男方已婚,但法官沒有採信她的說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妻在判決書中主張,她與丈夫阿強結婚超過40年,小美明知阿強已婚,兩人仍在2023年11月間於某民宿內發生性行為,顯然已經侵害到她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所以她決定對小美提告求償50萬元。
小美則辯稱,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定基於夫妻關係所生身分法益的保護範疇,況且她與阿強發生性行為時,根本不清楚對方的婚姻狀態。
然而,苗栗地院法官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雖然基於刑罰謙抑性原則,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違憲,但解釋理由書沒有否定夫妻雙方基於婚姻關係所生忠誠義務,或認為配偶權已經沒有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必要,所以這部分小美的辯詞不足採信。
至於小美是否知道阿強已婚,法官表示,經查,阿強曾為了報名旅遊提供身分證資訊給小美,小美在2019年10月取得阿強的身分證正反面資訊,顯然無法推諉不清楚對方的婚姻狀況。
法官認定小美的行為確實已經侵害到人妻的權益,考量到人妻名下擁有17筆不動產,小美名下則無不動產、汽車或投資,而且連續2年所得均為0元,最終判小美應賠償人妻2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