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官司纏身,立院黨團推動《刑訴法》修法也被民進黨質疑是「柯文哲條款」。(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民眾黨、國民黨立院黨團推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擬修法讓被告勾串「不能羈押」、搜索期間可自由活動打電話、就訊不得拘束身體(上銬)、偵查羈押期間縮短等規定。此修法被民進黨質疑是「柯文哲條款」,但事實上,過去民進黨在2008年拋出的修法版本,立法意旨與這次藍白提出方向幾乎雷同,同樣都提到押人取供的問題,也主張縮短偵查羈押期限,甚至民進黨版更為激進,一口氣縮短到10日。
由於提案起因是民眾黨質疑司法對柯文哲不利、國民黨不滿縣市黨部幹部因偽造罷免連署遭羈押,因此修法也被質疑是「柯文哲條款」。甚至有法界人士也批評,相關修法恐嚴重影響偵辦組織犯罪案件,甚至會因此讓詐騙集團「受惠」,增加打詐困難度。
但民眾黨反擊,黨團版的《刑訴法》修正草案,是要替總統賴清德完成2008年當立委的未竟之業,讓檢調不能再輕易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條文、濫行「押人取供、無限羈押」,落實司法正義。黨主席黃國昌也批民進黨搞認知作戰,並指賴提的《刑訴法》版本,對於羈押的要件、期間的修正,甚至比民眾黨這一次提出來的幅度還要更大。
根據民眾黨團提出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包括第93條「提前計算24小時羈押聲請期間」,搜索禁止離去、命令在場也納入24小時羈押聲請期間的起算時點;第98條「增訂準用第282條『訊問不得拘束身體』」;第100條之3「禁止檢察官夜間訊問」;第101條「刪除串證羈押要件」,要求須已有具體勾串行為才能作為羈押依據。
此外,第228條之1,非經合法逮捕或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得拘束或限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與通訊自由;且自行到場、或自願配合之被告,於合法拘提、逮捕前得自由離去,不得限制人身及通訊自由。第413條「要求抗告審應自為裁定」,且未傳喚被告到庭,不得作出較原裁定不利的決定。另外,國民黨也提案修第108條「大幅縮短羈押期限」,將偵查羈押期限縮短為1個月,審判為2個月。
面對藍白推動修法,民進黨猛力抨擊,先是質疑修法是「柯文哲條款」,接著更以打詐工作來說明執法實務面的疑慮。但調閱2008年資料可以發現,民進黨當年的版本與此次藍白修法版本精神上幾乎相同,都是為了保障人權,無罪推定原則,防止國家機器濫權羈押,所以都有禁止夜間訊問的規定,也主張除非有脫逃、自殺、暴行或被劫持之虞,否則不得使用戒具,若使用戒具,應避開被告名譽受損並隨時解除。
此外,民進黨版與藍白版都提到「押人取供」的問題,民眾黨版提到修法是為保障被搜索人的人身自由、確保不遭疲勞訊問;民進黨版也提到,現行羈押制度已成為檢方「押人取供」工具,主張刪除「重罪羈押」條款,並增列「無其他適當方法防範」為羈押要件。
而關於「勾串共犯」部分,國民黨版本將較為抽象的「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修正為須有「明確具體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行為」才能聲請羈押。該版本認為,實務上常以「尚有共犯未到案」或「被告未完全認罪」等通常狀態來推論有勾串之虞,這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容易讓羈押淪為「押人取供」的工具。
而當年的民進黨修法版本也曾主張「有勾串之虞」的規定過於寬泛,讓檢方在掌握證據前就先行羈押,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此也曾提出應刪除相關條款,或要求以具體事實認定。
民進黨版也提到,偵查期間羈押被告不得超過10日、審判中不得超過3個月,也是基於「羈押為最嚴重強制處分,僅能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相較於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的「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1月,審判中不得逾2月」,明顯是更為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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