囂張!鄉長錄取清潔隊員「每人收10萬後謝」 監察院彈劾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舉辦「端午佳節 驛起立檸」暨頓物小詩人吟詩活動,為竹田鄉寫歷史。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前屏東縣竹田鄉長傅民雄遭監察院彈劾。(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屏東縣無黨籍前竹田鄉長傅民雄,涉利用職權收受清潔隊員人事案賄賂,以每人十萬後謝,親自勾選錄取擔任清潔隊員,監察院指出,傅民雄有重大違失,通過蔡崇義、趙永清委員所提彈劾案。

傅民雄去年因收賄近兩百萬被判刑20年,監察院指出,傅民雄於擔任屏東縣竹田鄉第18屆鄉長期間,對所屬清潔隊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在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時,對李姓、劉姓及施姓等3人請託錄取清潔隊員職缺一事,未主動知會政風機構,並延長原公告報名期間,讓李姓之子得以備妥體檢資料後順利報名。

後來李姓等3人之子經傅民雄親自勾選錄取後,又收受李姓及劉姓各新台幣(下同)10萬元,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在案,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6月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趙永清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傅民雄於擔任竹田鄉第18屆鄉長期間,對鄉公所所屬清潔隊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在民國111年間,分別經李姓、劉姓、施姓等3人請託,以求3人之子順利錄取擔任竹田鄉清潔隊員一事,竟未予明確拒絕並主動知會政風機構。

彈劾案文表示,傅民雄又於清潔隊員報名期間,指示竹田鄉公所行政室延長報名期間,以供無法於原定報名期間取得體檢證明者順利報名,朝令夕改、影響報名之客觀公正及竹田鄉公所信譽;另於確實勾選錄取上開請託者之子後,竟收受李姓及劉姓兩人各新台幣10萬元。

彈劾案文指出,傅民雄藉由竹田鄉公所辦理清潔隊員甄選之職務行為收受金錢,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經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監察院表示,傅民雄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而經檢察官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外,另就行政違失責任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為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併行」之懲戒法制,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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