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刑訴法遭疑「柯文哲條款」 民眾黨:賴清德過去也提過

▲▼柯文哲出席吳怡萱舉辦「誰是闖關王 親子大挑戰」活動。(圖/記者陳家祥攝)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刑事訴訟法》,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要件,遭批評是為前主席柯文哲量身打造的「柯文哲條款」。對此,民眾黨今(9日)表示,2008年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民進黨團更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主張限縮羈押事由,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侵害人民自由,當時總統賴清德正擔任黨團幹事長,質疑民進黨司法理念大轉彎,混淆是非外更急著狂貼標籤。

民眾黨團提案修《刑訴法》,包括第101條「刪除串證羈押要件」、第108條「大幅縮短羈押期限」、第93條「提前計算24小時羈押聲請期間」、第100條之3「禁止檢察官夜間訊問」、第413條「要求抗告審應自為裁定」,且未傳喚被告到庭,不得作出較原裁定不利的決定。但修法內容被質疑是「柯文哲條款」。

民眾黨表示,2008年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禁見,時任民進黨團幹事長的賴清德曾公開表示「羈押是傷害人權的做法」、「檢察官如果有證據可以直接起訴」、「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押人取供,汙辱陳水扁」。當時民進黨團更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主張限縮羈押事由,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侵害人民自由。

民眾黨指出,17年後,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希望進一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將羈押要件具體化,避免羈押制度被當成偵查工具。「將羈押要件具體化」的訴求,與2008年由賴清德提出的民進黨團版本一模一樣。

民眾黨說,但如今民進黨司法理念大轉彎,不但混淆是非、更急著狂貼「柯文哲條款」標籤,背離初衷,邏輯錯亂。法治是用證據定罪,不是用羈押辦案。刑事訴訟制度,不只是懲罰犯罪,更是防止國家濫用權力。

民眾黨表示,在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國家是否應以充分、具體且可受檢驗的理由,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北檢當初搜索柯前主席的住處與台灣民眾黨中央,但搜索事由在後來的起訴書與判決書中卻完全沒有出現,更證實北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以搜索為名,扣押手機、電腦再從中找資料,編故事、羅織罪名。

民眾黨指出,柯前主席交保至今,更僅因法官與檢察官主觀認定有逃亡之虞,仍需配戴電子腳鐐。司法改革的價值,不應因當事人的身分而改變;程序正義的標準,也不該因政黨立場而不同。

民眾黨說,賴政府上台以來,已經濫用司法到令社會反彈的程度。賴清德總統應回頭看看,過去自己當立委時高喊「不可濫用羈押、不可押人取供」的發言,對比現在「司法就是押人取供」的工具,何其諷刺。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