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不給逆孫財產」遭判無效! 律師揭無奈關鍵

▲▼老人,長輩。(圖/CFP)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CFP)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一位阿公因不滿三個孫子表現不敬,不僅生病住院期間不聞不問,甚至不認祖父母,憤而前往民間公證人處立下「公證遺囑」,在文中正式宣告剝奪他們的繼承權;然而,阿公過世後,孫子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孫子的繼承權依然存在。對此,律師蘇家宏發文,點出五個在法律實務上關於「喪失繼承權」的關鍵真相;同時也解釋,為何長輩的剝奪宣言被認定無效。

法官認定看客觀證據 僅憑主觀感受「不孝」難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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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家宏律師指出,此案最關鍵的轉折在於,是否具備「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雖然阿公在遺囑中明確表達不給財產的心意,但法官認為,法律上的「虐待」是指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侮辱」則是毀損人格,且兩者都必須達到「重大」的程度,不能僅由長輩的主觀感受來決定。若只是晚輩個性不好、叔姪間有糾紛或搬出去少聯絡,在客觀上很難直接認定。

官司中,孫子們也提出,過年回老家、包紅包、颱風地震打電話報平安等主張;而法院的審判重點仍放在主張喪失繼承權的一方,是否能舉證晚輩確實達到重大虐待的程度,光在遺囑寫一句「不孝」並不足夠。

遺囑詳述情節留存驗傷單 訴訟可傳訊家人出庭作證

為了確保長輩的心願得以實現,蘇家宏建議,實務上的穩妥作法是在遺囑內詳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具體情節,或另外以書面鉅細靡遺地記載下來,並妥善保留驗傷單、保護令或照片等明確證據。

此外,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也可以傳訊其他家人當作證人,由家人出庭作證說明事實。律師也補充道,若有寫好遺囑並在其中指定專業的「遺囑執行人」,長輩走後就可以依法執行必要程序,在符合法定文件與登記要求的情況下,原則上遺產過戶並不需要那些不配合的子孫逐一出面蓋章。

法律保障特留分防線 善用遺囑直接幫不孝子「扣薪50%」

當子孫行為真的沒達到法律上「喪失繼承權」的嚴重地步時,長輩也並非束手無策。蘇家宏透露,只要提早寫好遺囑,將財產指定分給其他孝順的家人或特定人,此時不孝子孫最多就只能回來爭取法律最低保障的特留分。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來說,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等於直接幫他的遺產分配「砍掉50%」,同樣能達到保護孝順孩子、懲罰不孝子孫的效果。

最後,他強調,遺囑是留給家人最後的平安,透過「提早規劃、留下證據、指定執行人」的黃金鐵三角,才能確保心願妥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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